福田區應急管理局2026年4月典型案例“深圳市某某酒店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4-16 14:53 來源 :福田區應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況
單位名稱:深圳市某某酒店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負責人:胡某某
2025年11月21日,福田區應急管理局蓮花街道執法中隊執法人員到深圳市某某酒店有限公司某分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檢查場所為該單位大堂,經營面積約1008平方米,從業人員8人,主要從事酒店服務行業。 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存在 1 項問題: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該單位共8名從業人員,未按規定對2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蓮花街道執法中隊執法人員就上述問題當場向該單位發出《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單位限期完成整改。
2025年12月9日,福田區應急管理局蓮花街道執法中隊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復查,復查情況為:該單位已在責令整改期間對上述問題完成整改,執法人員現場發出《整改復查意見書》。2025年12月12日,福田區應急管理局決定進行立案調查。
2025年12月17日,該單位被授權人張某某接受詢問調查。
主要證據:1、《現場檢查記錄》;2、《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3、《整改復查意見書》;4、《調查詢問筆錄》;5、視聽資料/電子證據 ;6、員工花名冊、社保情況說明、社保參保證明及明細等。
三、執法過程
1、2025年11月21日,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并當場發出《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
2、2025年12月9日,行政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復查,依法發出《整改復查意見書》;
3、2025年12月12日,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進行立案并開展調查;
4、2026年1月13日,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
5、2026年1月21日,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
深圳市某某酒店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該單位共8名從業人員,未按規定對2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該單位已在責令限期整改期間完成整改。綜合考慮該單位此項違法行為的后果、次數等因素,同時該單位系近三年未發生生產全事故,且未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故認定該項違法行為情節較輕,決定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并參照《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違法行為序號16號)A檔裁量階次的規定,決定就該項違法行為對該單位作出處人民幣6000元的行政處罰。
綜上,福田區應急管理局決定就該項違法行為對該單位作出處人民幣6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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