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應急管理局2026年2月典型案例“某某(中國)商貿有限公司深圳梅林某某店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行為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2-10 11:05 來源 :福田區應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況
單位名稱:某某(中國)商貿有限公司深圳梅林某某店
負責人:朱某
2025年10月27日,福田區應急管理局梅林街道執法中隊執法人員到某某(中國)商貿有限公司深圳梅林某某店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檢查場所為該單位經營場所,經營面積約1514平方米,從業人員32人(含負責人),主要從事服裝零售行業。 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存在 1 項問題: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未按照規定對1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梅林街道執法中隊執法人員就上述問題當場向該單位發出《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單位限期完成整改。
2025年11月10日,福田區應急管理局梅林街道執法中隊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復查,復查情況為:該單位已在責令整改期間對上述問題完成整改,執法人員現場發出《整改復查意見書》。2025年11月14日,福田區應急管理局對某某(中國)商貿有限公司深圳梅林某某店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行為案進行立案調查。
2025年11月21日,福田區應急管理局梅林街道執法中隊執法人員向該單位發出《詢問通知書》,2025年11月21日對該單位店長肖某某進行詢問調查。
主要證據:1、《現場檢查記錄》;2、《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3、《整改復查意見書》;4、《調查詢問筆錄》;5、員工花名冊、社保繳納情況說明;6、視聽資料等。
三、執法過程
1、2025年10月27日,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并當場發出《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
2、2025年11月10日,行政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復查,依法發出《整改復查意見書》;
3、2025年11月14日,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進行立案并開展調查;
4、2025年12月12日,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
5、2025年12月19日,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
某某(中國)商貿有限公司深圳梅林某某店未按照規定對1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單位已在責令限期整改期間完成整改。綜合考慮該單位此項違法行為的后果、次數等因素,同時該單位系近三年未發生生產全事故,且未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故認定該項違法行為情節較輕,決定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并參照《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違法行為序號16號)A檔裁量階次的規定,《深圳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以及第十七條第(三)項“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罰款處罰的數額按照以下標準確定:(三)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從輕處罰一般按照最高罰款數額的20%確定。”綜上,決定就該項違法行為對該單位作出人民幣6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綜上,福田區應急管理局決定就該項違法行為對該單位作出人民幣6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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