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應急管理局2026年1月典型案例“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福田某某分店占用生產經營場所出口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1-12 16:56 來源 :福田區應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況
單位名稱: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福田某某分店
負責人:謝某某
2025年08月25日,福田區應急管理局梅林街道執法中隊執法人員到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福田某某分店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檢查場所為該單位經營場所,該單位成立于2022年10月11日,主體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MA5HHMFP41,負責人:謝某某,經營面積約700平方米,從業人員27人(含負責人),主要從事食品銷售行業。 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存在 1 項問題: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該單位東側后門一處安全出口被貨物占用)。梅林街道執法中隊執法人員就上述問題當場向該單位發出《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單位限期完成整改。
2025年9月8日,福田區應急管理局梅林街道執法中隊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復查,復查情況為:該單位已在責令整改期間對上述問題完成整改,執法人員現場發出《整改復查意見書》。2025年9月15日,福田區應急管理局對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福田某某分店占用生產經營場所出口案進行立案調查。
2025年9月18日,福田區應急管理局梅林街道執法中隊執法人員向該單位發出《詢問通知書》,2025年9月18日對該單位商品副站胡某某進行詢問調查。2025年10月22日,執法人員向該單位發出《詢問通知書》,2025年10月22日對胡某某進行第二次詢問調查。
主要證據:1、《現場檢查記錄》;2、《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3、《整改復查意見書》;4、《調查詢問筆錄》;5、員工花名冊、社保參保證明及明細;6、視聽資料等。
三、執法過程
1、2025年8月25日,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并當場發出《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
2、2025年9月8日,行政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復查,依法發出《整改復查意見書》;
3、2025年9月15日,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進行立案并開展調查;
4、2025年11月5日,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
5、2025年11月12日,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
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福田某某分店占用生產經營場所出口(該單位東側后門一處安全出口被貨物占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該單位已在責令限期整改期間完成整改。綜合考慮該單位此項違法行為的后果、次數等因素,同時該單位系近三年未發生生產全事故,且未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故認定該項違法行為情節較輕,決定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并參照《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違法行為序號53號)B檔裁量階次的規定,《深圳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以及第十七條第(三)項“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罰款處罰的數額按照以下標準確定:(三)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從輕處罰一般按照最高罰款數額的20%確定。”綜上,決定就該項違法行為對該單位作出人民幣2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其直接負責安全生產的主管人員胡某某作出人民幣2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綜上,福田區應急管理局決定就該項違法行為對該單位作出人民幣2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其直接負責安全生產的主管人員胡某某作出人民幣2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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