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應急管理局2025年12月典型案例“深圳馬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等行為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12-17 10:17 來源 :福田區應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況
單位名稱:深圳馬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某某
2025年8月15日,福田區應急管理局沙頭街道執法中隊執法人員到深圳馬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該單位成立于2021年05月10日,主體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MA5GR5Y323,法定代表人:吳某某,主要從事酒店住宿服務行業。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存在以下問題:1、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負責人:吳某某,共1人);2、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符合規定要求(從業人員:李某瑩、李某、趙某某、王某某,共4人)。生產經營單位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執法人員就上述問題當場向該單位發出《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深福)應急責改〔2025〕59號,責令該單位于2025年8月25日前完成整改。2025年9月1日,執法人員對該單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復查發現該單位已在責令限期整改期限內完成整改。執法人員現場發出《整改復查意見書》(深福)應急復查〔2025〕60號。
主要證據有:(1)《現場檢查記錄》(深福)應急現記〔2025〕706號;(2)《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深福)應急責改〔2025〕59號;(3)《整改復查意見書》(深福)應急復查〔2025〕60號;(4)《調查詢問筆錄》;(5)執法影像視聽資料等。
三、執法過程
1、2025年8月15日,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并當場發出(深福)應急責改〔2025〕59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
2、2025年9月1日,行政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復查,依法發出(深福)應急復查〔2025〕60號《整改復查意見書》;
3、2025年9月1日,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進行立案并開展調查(立案號:(深福)應急立〔2025〕93號);
4、2025年10月23日,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發出(深福)應急告〔2025〕118號《行政處罰告知書》;
5、2025年11月3日,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發出(深福)應急罰〔2025〕11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
深圳馬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第一項違法行為: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負責人:吳某某,共1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在責令限期整改期間,該單位安排負責人吳傳飛脫崗2天進行了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參照《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違法行為序號第16號A裁量階次的規定,該單位的該項違法行為系兩年內首次發現,屬于7日內完成整改,且該單位從業人員49人,涉案未培訓1人,占比低,情節較輕,決定對該單位從輕處罰。第二項違法行為: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符合規定要求(從業人員:李某瑩、李某、趙某某、王某某,共4人),違反了《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在責令限期整改期間,該單位安排上述4人脫崗3天進行了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安全培訓時間已符合規定要求。該單位涉案4人次安全培訓時間不符合規定要求,依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參照《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違法行為序號第19號B裁量階次的規定,該單位的該項違法行為系兩年內首次發現,屬于7日內完成整改,且涉案從業人次處于B裁量階次的低檔,情節較輕,決定對該單位從輕處罰。深圳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以及第十七條第(三)項“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罰款處罰的數額按照以下標準確定:(三)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從輕處罰一般按照最高罰款數額的20%確定。”綜上,決定對該單位合并作出處人民幣16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綜上,福田區應急管理局決定就上述違法行為對該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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