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應急管理局2025年11月典型案例“深圳市凱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行為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11-11 10:28 來源 :福田區應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況
單位名稱:深圳市凱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2025年6月26日,福田區應急管理局華富街道執法中隊執法人員到深圳市凱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該單位成立于2020年02月13日,主體類型: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MA5G2AEU36,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主要從事酒店服務行業。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存在1項問題: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該單位店長田某某現場未能提供該單位前臺韋某某、詹某某的培訓記錄)。生產經營單位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執法人員就上述問題當場向該單位發出《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深福)應急責改〔2025〕44號,責令該單位于2025年7月6日前完成整改。2025年7月9日,執法人員對該單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復查發現該單位已在責令限期整改期限內完成整改(該單位店長田某某現場提供該單位前臺韋某某、詹某某的培訓記錄)。執法人員現場發出《整改復查意見書》(深福)應急復查〔2025〕45號。
主要證據有:(1)《現場檢查記錄》(深福)應急現記〔2025〕516 號;(2)《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深福)應急責改〔2025〕44 號;(3)《整改復查意見書》(深福)應急復查〔2025〕45 號;(4)檢查和復查時提供的相關資料復印件共3份;(5)現場取證材料:視聽資料/電子數據3份;(6)被授權人田某某的詢問筆錄1份;(7)現場檢查、復查及詢問筆錄拍攝的視頻等其他佐證材料。
三、執法過程
1、2025年6月26日,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并當場發出(深福)應急責改〔2025〕44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
2、2025年7月9日,行政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復查,依法發出(深福)應急復查〔2025〕45號《整改復查意見書》;
3、2025年7月16日,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進行立案并開展調查(立案號:(深福)應急立〔2025〕75號);
4、2025年8月7日,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發出(深福)應急告〔2025〕99號《行政處罰告知書》;
5、2025年8月20日,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發出(深福)應急罰〔2025〕1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
深圳市凱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按照規定對兩年內新入職員工韋某某、詹某某2人進行崗前培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責令限期整改期限內,該單位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參照《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違法行為編號16中裁量階次A的規定,鑒于該單位從業人數較少(9人),整體生產經營規模屬較小;經核實,該單位此項行為屬初次違法且截至檢查當日,并未因該項違法行為造成安全生產事故;該單位在檢查后四日內即完成整改,并主動將整改情況告知華富街道執法中隊,整改時間較短;該單位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執法人員工作,故認定該項違法行為較輕,依情節決定按從輕情形進行處罰。《深圳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以及第十七條第(三)項“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罰款處罰的數額按照以下標準確定:(三)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從輕處罰一般按照最高罰款數額的20%確定。”故決定對該單位作出處6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綜上,福田區應急管理局決定就上述違法行為對該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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