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應急管理局2025年4月典型案例“深圳市珍祿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4-14 15:31 來源 :福田區應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況
單位名稱:深圳市珍祿餐飲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馬某龍
2024年9月13日,深圳市福田區應急管理局香蜜湖街道執法中隊對位于深圳市福田區香蜜湖街道竹園社區農林路69號印力中心2層T2-02-17/18/58的深圳市珍祿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07月21日,具有從業人員41人,經營面積900平方米,屬于餐飲行業,主要從事餐飲服務)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執法員在該單位店長的陪同下,現場查看了該單位安全生產的落實情況。本次檢查中發現該單位存在以下問題:
1、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該單位通往疏散樓梯及電梯間的出口共一處未設置出口指示牌);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執法人員就上述問題當場向該單位發出《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深福)應急責改〔2024〕142號,責令該單位于2024年9月23日前完成整改。2024年9月30日,執法人員對該單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發出《整復查意見書》(深福)應急復查〔2024〕154號,復查發現該單位已在責令限期整改期限內完成整改。
主要證據有:(1)《現場檢查記錄》(深福)應急現記〔2024〕908號;(2)《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深福)應急責改〔2024〕142號;(3)《整改復查意見書》(深福)應急復查〔2024〕154號;(4)調查詢問筆錄。
三、執法過程
1、2024年9月13日,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并當場發出(深福)應急責改〔2024〕142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
2、2024年9月30日,行政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復查,依法發出(深福)應急復查〔2024〕154號《整改復查意見書》;
3、2024年10月8日,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進行立案并開展調查(立案號:(深福)應急立〔2024〕201號);
4、2024年11月4日,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發出(深福)應急告〔2024〕228號《行政處罰告知書》;
5、2024年11月18日,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發出(深福)應急罰〔2024〕234、23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
深圳市珍祿餐飲服務有限公司的生產經營場所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該單位通往疏散樓梯及電梯間的出口共一處未設置出口指示標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該單位已在責令限期整改期間完成整改。該單位作為一般生產經營單位,本項違法行為不存在從輕、從重情節,執法人員建議給予一般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并參照《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3年版)》違法行為編號1031的規定,決定就本項違法行為對該單位作出處罰款人民幣10000元(大寫:壹萬元整)的行政處罰,對該單位法定代表人馬某龍作出處罰款人民幣2500元(大寫:貳仟伍佰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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