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應急管理局2025年3月典型案例“深圳市福田區小柴米餐飲管理店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3-14 15:53 來源 :福田區應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況
單位名稱:深圳市福田區小柴米餐飲管理店
法定代表人:朱某宇
2024年11月20日,福田區應急管理局福田街道執法中隊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對深圳市福田區小柴米餐飲管理店(經營者:朱某宇)進行執法檢查。該單位成立于2021年12月27日,主體類型:個體工商戶,經營面積:300平方米,從業人員:24人(含經營者),主要從事餐飲業。發現該單位存在以下安全生產隱患和問題:1、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檢查當天發現該單位廚房有1處風機電源控制箱未張貼安全警示標志, 2個燃氣電源控制箱并排擺放,視為1處未張貼安全警示標志,共2處)。執法人員當場開出《現場檢查記錄》(深福)應急現記〔2024〕1164 號和《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深福)應急責改〔2024〕181 號。
2024年12月5日,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復查,復查情況為:該單位廚房風機電源控制箱和燃氣電源控制箱均已張貼安全警示標志。該單位已對第1項問題進行整改,執法人員現場發出《整改復查意見書》(深福)應急復查〔2024〕195號。
主要證據有:(1)《現場檢查記錄》(深福)應急現記〔2024〕1164號;(2)《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深福)應急責改〔2024〕181號;(3)《整改復查意見書》(深福)應急復查〔2024〕195號;(4)調查詢問筆錄。
三、執法過程
1、2024年11月20日,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并當場發出(深福)應急責改〔2024〕181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
2、2024年12月5日,行政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復查,依法發出(深福)應急復查〔2024〕195號《整改復查意見書》;
3、2024年12月5日,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進行立案并開展調查(立案號:(深福)應急立〔2024〕248號);
4、2024年12月31日,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發出(深福)應急告〔2024〕263號《行政處罰告知書》;
5、2025年1月9日,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發出(深福)應急罰〔2025〕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
深圳市福田區小柴米餐飲管理店(經營者:朱某宇)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檢查當天發現該單位廚房有1處風機電源控制箱未張貼安全警示標志,2個燃氣電源控制箱并排擺放,視為1處未張貼安全警示標志,共2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經調查,該單位此項違法行為系首次違法,但風機電源控制箱和燃氣電源控制箱未張貼安全警示標志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又因該單位經營規模較小且積極配合整改,主動提供檔案資料,故決定對該單位進行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參照《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應急〔2024〕90號)序號37中裁量階次A的規定,決定就該項違法行為對該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4000元(肆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綜上,決定就上述違法行為對該單位作出罰款4000元(肆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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