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應急管理局2025年2月典型案例“深圳市盈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2-11 11:24 來源 :福田區應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況
單位名稱:盈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某喜
二、案件情況
2024年11月11日,福田區應急管理局福田街道執法中隊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對深圳市盈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該單位成立于 2018年6月14日,主體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經營面積:1680 平方米,從業人員:8人。主要從事住宿業。根據店長徐海武口述,該單位沒有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單位存在以下安全生產隱患和問題:1.未按照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該單位沒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任命書及安全生產組織架構圖的紙質版和電子版,該單位提供的《安全管理人員任命書》中的安全主任徐某明已于2022年離職,安綜系統里的相關人員吳某軍、李某梅已不在該單位) 。執法人員依法當場開出《現場檢查記錄》(深福)應急現記〔2024〕1104 號和《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 (深福)應急責改〔2024〕171號。
2024年11月26日,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復查,復查當日,該單位已對以上安全生產隱患和問題完成整改,現場發出《整改復查意見書》(深福)應急復查〔2024〕184號。
主要證據有:(1)《現場檢查記錄》(深福)應急現記〔2024〕1104號;(2)《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深福)應急責改〔2024〕171號;(3)《整改復查意見書》(深福)應急復查〔2024〕184號;(4)調查詢問筆錄。
三、執法過程
1、2024年11月11日,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并當場發出(深福)應急責改〔2024〕171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
2、2024年11月26日,行政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復查,依法發出(深福)應急復查〔2024〕184號《整改復查意見書》;
3、2024年11月27日,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進行立案并開展調查(立案號:(深福)應急立〔2024〕238號);
4、2024年12月12日,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發出(深福)應急告〔2024〕25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
5、2024年12月25日,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發出(深福)應急罰〔2024〕26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
深圳市盈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經調查,該單位此項違法行為系首次違法,但違法行為存在時間較長,故建議對該單位進行一般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參照《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3 年版)》違法行為編號:1003的規定,建議就該項違法行為對該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 500元(伍佰元整)的行政處罰。
綜上,決定就上述違法行為對該單位作出罰款500元(伍佰元整)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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