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應急管理局2024年12月典型案例“深圳市福田區應急管理局對峻銘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12-09 08:55 來源 :福田區應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況
單位名稱:深圳市福田區應急管理局對峻銘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法定代表人:鄭某勤
二、案件情況
2024年9月2日,福田區應急管理局福田街道執法中隊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對峻銘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該單位成立于2017年1月24日,主體類型:有限責任公司,經營面積:7000平方米,從業人員:31人,主要從事住宿業,該單位有2名特種作業人員,經核實,該2名特種作業人員真實有效)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單位存在以下安全生產隱患和問題:1、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不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不明顯的出口1處:廚房出口無疏散指示標志)。執法人員現場開出《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深福)應急責改〔2024〕131號】。2024年9月19日,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復查,復查情況為:廚房出口已安裝疏散指示標志。該單位已對第 1項問題進行整改,執法人員現場發出《整改復查意見書》【(深福)應急復查〔2024〕145號】。
主要證據有:(1)《現場檢查記錄》(深福)應急現記〔2024〕865號;(2)《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深福)應急責改〔2024〕131號;(3)《整改復查意見書》(深福)應急復查〔2024〕145號;(4)調查詢問筆錄。
三、執法過程
1、2024年9月2日,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并當場發出(深福)應急責改〔2024〕131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
2、2024年9月19日,行政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復查,依法發出(深福)應急復查〔2024〕145號《整改復查意見書》;
3、2024年9月23日,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進行立案并開展調查(立案號:(深福)應急立〔2024〕192號);
4、2024年10月16日,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發出(深福)應急告〔2024〕217、218號《行政處罰告知書》;
5、2024年10月30日,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發出(深福)應急罰〔2024〕22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
“峻銘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在責令整改期間,該單位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經調查,該單位此項違法行為系首次違法,但廚房出口未設有疏散指示標志具有一定危險性,且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長,故對該單位進行一般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參照《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3年版)》違法行為編號:1031的規定,決定就該項違法行為對該單位作出罰款10000元(壹萬元整)的行政處罰,同時對該單位法定代表人鄭鎮勤作出罰款2500元(貳仟伍佰元整)的行政處罰。
綜上,決定就上述違法行為對該單位作出罰款10000元(壹萬元整)的行政處罰,同時對該單位法定代表人鄭鎮勤作出罰款2500元(貳仟伍佰元整)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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