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應急管理局2024年11月典型案例“深圳市悅成餐飲策劃管理有限公司探爐東海分店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11-06 09:30 來源 :福田區應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況
單位名稱:深圳市悅成餐飲策劃管理有限公司探爐東海分店
法定代表人:李某鋒
二、案件情況
2024年4月11日,福田區應急管理局香蜜湖街道執法中隊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對深圳市悅成餐飲策劃管理有限公司探爐東海分店(該分店成立于2016年4月19日,負責人李成鋒,具有從業人員16人(含負責人),經營面積約220平方米,屬于餐飲行業,主要從事餐飲服務)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單位存在以下安全生產隱患: 1、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該單位廚房凍庫、燒烤區烤爐、煎炸區炸爐共三處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
執法人員現場開出《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深福)應急責改〔2024〕18號】。2024年4月1日,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復查,經復查,該單位已對以上安全生產隱患和問題完成整改,執法人員現場發出《整改復查意見書》【(深福)應急復查〔2024〕22號】。
主要證據有:(1)《現場檢查記錄》(深福)應急現記〔2024〕137號;(2)《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深福)應急責改〔2024〕18號;(3)《整改復查意見書》(深福)應急復查〔2024〕22號;(4)調查詢問筆錄。
三、執法過程
1、2024年3月19日,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并當場發出(深福)應急責改〔2024〕18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
2、2024年4月1日,行政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復查,依法發出(深福)應急復查〔2024〕22號《整改復查意見書》;
3、2024年4月2日,執法人員依法對深圳市大良餐飲有限公司進行立案并開展調查(立案號:(深福)應急立〔2024〕34號);
4、2024年5月6日,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發出(深福)應急告〔2024〕7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
5、2024年5月28日,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發出(深福)應急罰〔2024〕8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
深圳市悅成餐飲策劃管理有限公司探爐東海分店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該單位已在責令限期整改期限內完成整改。
根據現場檢查及調查查明的事實,該單位曾在燒烤區烤爐上有設置過警示語,除上述三處設施、設備未設置警示標志外,其他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或設施、設備都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說明該單位對于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違法行為在主觀上沒有故意,并且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的安全生產各項制度文件基本健全,現場安全管理狀況總體良好,沒有較為突出的安全隱患。經查證信用中國平臺,該單位未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記錄,本項違法行為系首次發現,在檢查、整改期間該單位積極配合。綜合上述情形,根據過罰相當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并參照《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基準(2023年版)》違法行為編號1013的規定,建議就本項違法行為在量罰幅度范圍內對該單位從輕處罰,作出處人民幣10000元(大寫:壹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i福田"小程序
幸福福田公眾號
福田政務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