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應急管理局2024年10月典型案例“深圳市大良餐飲有限公司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10-10 15:44來源 : 福田區應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況
單位名稱:深圳市大良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楠
二、案件情況
2024年5月16日,福田區應急管理局福田街道執法中隊執法人員對深圳市大良餐飲有限公司(該單位成立于2021 年9月29日,主體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經營面積:596平方米,從業人員:55人(含法定代表人)。主要從事餐飲業。根據店長黃某興口述,該單位有1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執法檢查。經核實,該單位已納入綜管系統,法定代表人林某楠,店長黃某興,副店長卓某霞,該單位從業人員有21人繳納社保。發現該單位存在以下安全生產隱患和問題:1、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該單位廚房有1處電源控制箱未張貼安全警示標志,1處絞肉機未張貼安全警示標志,共2處)。經核實,該項違法行為屬初次違法,同時,該單位廚房5處電源控制箱緊密相連,可視為一處。當場開出《現場檢查記錄》(深福)應急現記〔2024〕373 號和《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深福)應急責改〔2024〕58號。2024 年5月29日,福田區應急管理局福田街道執法中隊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復查,復查當日,該單位已對以上安全生產隱患和問題完成整改,現場發出《整改復查意見書》(深福)應急復查〔2024〕63號。
主要證據有:(1)《現場檢查記錄》(深福)應急現記〔2024〕373號;(2)《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深福)應急責改〔2024〕58號;(3)《整改復查意見書》(深福)應急復查〔2024〕63號;(4)調查詢問筆錄。
三、執法過程
1、2024年5月16日,執法人員對深圳市大良餐飲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并當場發出(深福)應急責改〔2024〕58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
2、2024年5月29日,行政執法人員對深圳市大良餐飲有限公司進行復查,依法發出(深福)應急復查〔2024〕63號《整改復查意見書》;
3、2024年6月5日,執法人員依法對深圳市大良餐飲有限公司進行立案并開展調查(立案號:(深福)應急立〔2024〕90號);
4、2024年7月1日,執法人員依法對深圳市大良餐飲有限公司發出(深福)應急告〔2024〕121號《行政處罰告知書》;
5、2024年7月16日,執法人員依法對深圳市大良餐飲有限公司發出(深福)應急罰〔2024〕13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
深圳市大良餐飲有限公司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在責令整改期間,該單位已按要求完成整改。該單位作為一般生產經營單位,執法人員認為對該項違法行為依法應予一般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參照《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3 年版)》違法行為編號:1013 的規定,建議就該項違法行為對該單位作出罰款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綜上,建議就上述違法行為對該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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