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應急管理局2023年4月典型案例“蛙來噠(深圳)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福田京基店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04-04 10:39來源 : 福田區應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況
單位名稱:蛙來噠(深圳)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福田京基店(經營者:潘紅玲)
負責人:潘紅玲
二、案件情況
2022年10月25日,沙頭街道執法中隊執法人員對蛙來噠(深圳)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福田京基店(該單位成立于2021年11月22日,經營面積250平方米,從業人員16人,從事餐飲行業)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發現其存在以下問題: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負責人潘紅玲、店長林山松,共2人)。沙頭中隊當場發出(深福)應急責改〔2022〕111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單位限期于2022年11月5日前整改完畢。2022年11月7日,沙頭中隊對該單位進行復查,經查,該單位存在的問題已按要求完成整改,沙頭中隊當場發出(深福)應急復查〔2022〕116號《整改復查意見書》。沙頭中隊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立案號為:(深福)應急立〔2022〕114號)。
主要證據:1.(深福)應急現記〔2022〕758號《現場檢查記錄》;2.(深福)應急責改〔2022〕111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3.(深福)應急復查〔2022〕116 號《整改復查意見書》;4.1號《調查詢問筆錄》;5.執法檢查提交證據材料清單;6.當事人主體資格材料、信用報告;7.執法視頻(執法檢查、復查)。
三、執法過程
1.2022年10月25日,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并當場發出(深福)應急責改〔2022〕111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
2.2022年11月7日,行政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復查,依法發出(深福)應急復查〔2022〕116號《整改復查意見書》;
3.2022年11月8日,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單位進行立案并開展調查(立案號:(深福)應急立〔2022〕114號);
4.2022年12月19日,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單位發出(深福)應急告〔2022〕134號《行政處罰告知書》;
5.2023年2月23日,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單位發出(深福)應急罰〔2023〕12 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 育和培訓(負責人潘紅玲、店長林山松共2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復查時完成整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參照《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調整補充)違法行為編號第1005號的規定,決定對該單位處罰款人民幣捌仟元(¥8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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