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應急管理局2023年3月典型案例“深圳筧尚服飾有限公司綠景虹灣店未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行為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03-02 16:23來源 : 福田區應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況
單位名稱:深圳筧尚服飾有限公司綠景虹灣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MA5DT7785D))
法定代表人:何斌
二、案件情況
2022年08月08日,執法人員到深圳筧尚服飾有限公司綠景虹灣店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檢查場所為該單位經營場所,該單位成立于2017年01月12日,主體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MA5DT7785D,何斌系該單位負責人,經營面積715平方米,從業人員8人,主要從事服飾銷售行業。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存在:1、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定期組織演練(2021年至今未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3、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執法人員發出《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深福)應急責改〔2022〕68號,責令限期十日內改正。2022年08月24日,執法人員到該單位現場進行復查,經復查:《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上的問題已按規定完成改正,并發出《整改復查意見書》(深福)應急復查〔2022〕73號。2022年8月25日執法人員對上述問題立案。經審批本案已于2023年2月6日結案。
主要證據:1.《現場檢查記錄》(深福)應急現記〔2022〕457號;2.《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深福)應急責改〔2022〕68號;3.《整改復查意見書》(深福)應急復查〔2022〕73號;4.《調查詢問筆錄》1份;5.現場檢查照片及錄像。
三、執法過程
1.2022年8月8日,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并當場開具《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
2.2022年8月24日,行政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復查,依法發出《整改復查意見書》;
3.2022年8月25日,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單位進行立案并開展調查;
4.2022年11月22日,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單位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
5.2022年12月9日,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單位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
1、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和《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調整補充)》(違法行為編號:1002),對該單位作出處人民幣玖佰元(¥900)罰款的行政處罰;
2、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定期組織演練(2021年至今未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六)項和《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調整補充)》(違法行為編號:1004),對該單位作出處人民幣玖佰元(¥900)罰款的行政處罰;
3、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和《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調整補充)》(違法行為編號:1005),對該單位作出處人民幣玖佰元(¥900)罰款的行政處罰。
綜上,決定合并對該單位作出處人民幣貳仟柒佰元(¥2700)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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