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應急管理局2022年11月典型案例深圳市福田區新洲嘉旺城市快餐店(經營者:趙子令)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行為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11-01 17:53來源 : 福田區應急管理局
一、案件基本情況
單位名稱:深圳市福田區新洲嘉旺城市快餐店(經營者:趙子令)
法定代表人:趙子令
二、案件情況
2022年05月31日,沙頭街道執法中隊執法人員對深圳市福田區新洲嘉旺城市快餐店(經營者:趙子令)(該單位成立于2011年06月03日,經營面積220平方米,從業人員9人,主要從事餐飲服務行業)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發現其存在以下問題:1、未按照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當場發出(深福)應急責改〔2022〕22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單位限期于2022年06月10日前整改完畢。2022年06月13日復查當日,該單位存在的上述問題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當場發出(深福)應急復查〔2022〕25號《整改復查意見書》。2022年06月16日立案(立案號為:(深福)應急立〔2022〕39號)。
主要證據:
《現場檢查記錄》(深福)應急現記〔2022〕224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深福)應急責改〔2022〕22號、《整改復查意見書》(深福)應急復查〔2022〕25號、執法視頻等材料。
三、執法過程
1.2022年5月21日行政執法人員現場開具(深福)應急責改〔2022〕22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
2.2022年6月13日行政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復查,依法發出(深福)應急復查〔2022〕25號《整改復查意見書》;
3.2022年6月16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單位進行立案,立案號(深福)應急立〔2022〕39號;
4.2022年9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單位發出(深福)應急罰〔2022〕6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
1、未按照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鑒于該單位屬于首次違法,且積極按要求整改,故認定該單位就該項違法行為的主觀惡性較小、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單位就該項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進行教育。
2、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涉案從業人員10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五)項和《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2020年版)(調整補充)》違法行為編號第1018號的規定,決定給予人民幣5000元(伍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決定對該單位給予人民幣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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