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區域哪些部分屬于業主共有?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7-11 10:34 來源 :深圳市福田區住房和建設局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物業管理區域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物業管理區域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市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私人所有的除外。物業管理區域的其他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屬于業主共有。
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的以下部分屬于業主共有:
(一)建筑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架空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
(二)其他不屬于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設備;
(三)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屬于業主共有的物業;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建設單位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時,應當提出共有物業產權登記申請,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在不動產登記簿上予以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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