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監事、執行秘書和財務人員有哪些禁止性行為規定?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3-13 09:39 來源 :深圳市福田區住房和建設局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監事、執行秘書和財務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阻撓、妨礙業主大會行使職權或者拒不執行業主大會決定;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拖延提供物業管理有關文件、資料,或者擅自使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
(三)違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未經業主大會授權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修改物業服務合同;
(四)侵占、挪用業主共有資金,將業主共有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業主共有資金為他人提供擔保;
(五)收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與其履行職務有利害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紅包禮金、減免收費、停車便利等利益;
(六)違規泄露業主信息;
(七)與本業主大會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八)為在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攬、介紹相關業務或者推薦他人就業;
(九)拒不執行街道辦事處、相關主管部門關于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整改要求或者人民法院有關裁判;
(十)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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