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會根據指定實施代行業主委員會活動的各工作事項,應通過何種方式做出相關決定?具體有哪些要求?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01-22 17:11來源 : 深圳市福田區住房和建設局
根據《深圳市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行住宅區業主委員會職責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四條規定,居委會代行本辦法第十三條之工作事項,應當通過居委會會議作出決定。居委會應當就決議事項在會議召開前向住宅區基層黨組織征求意見。
居委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作出決定時應當經全體成員過半數同意并簽字確認。居委會應當自會議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將決定予以公示。
居委會可以邀請住宅區基層黨組織、業主、物業使用人列席會議,列席的具體人數、組織形式由居委會自行確定。
居委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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