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殘疾人等級評定中言語殘疾有何評定標準?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05-19 10:15來源 : 福田區殘疾人聯合會
一、設立依據
依據深殘發【2011】91號《關于進一步做好第二代殘疾人證核發工作的通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二、評定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26341-2010《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
三、言語殘疾等級分類標準
1.言語殘疾的定義:言語殘疾,是指因各種原因導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過兩年,而不能或難以進行正常的言語交流活動,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包括:失語、運動性構音障礙、器質性構音障礙、發聲障礙、兒童語言發育遲緩、聽力障礙所致的言語障礙、口吃等。
注:三歲以下不定殘。
2.言語殘疾分級
(1)言語殘疾一級
腦和/或發音器官的結構、功能極重度損傷,無任何言語功能或語音清晰度小于等于10%,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一級測試水平,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極嚴重障礙。
(2)言語殘疾二級
腦和/或發音器官的結構、功能重度損傷,具有一定的發聲及言語能力。語音清晰度在11%~2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二級測試水平,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嚴重障礙。
(3)言語殘疾三級
腦和/或發音器官的結構、功能中度損傷,可以進行部分言語交流。語音清晰度在26%~4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三級測試水平,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礙。
(4)言語殘疾四級
腦和/或發音器官的結構、功能輕度損傷,能進行簡單會話,但用較長句表達困難。語音清晰度在46%~6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四級測試水平,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輕度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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