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規定的殘疾人就業比例是怎樣的?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05-30 15:26來源 : 福田殘疾人聯合會
根據《廣東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政策解答》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并為其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根據《深圳市殘疾人聯合會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深圳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深殘發〔2023〕1號)第二章 征收辦法 第七條 鼓勵用人單位通過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幫助、支持殘疾人就業。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職職工總數的0.5%的比例安排本市戶籍殘疾人就業。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按國家所規定按比例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第八條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的人員或者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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