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民法典》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如果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離婚“冷靜期”期限屆滿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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