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期間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應該享受多長時間的醫療期?如有特殊疾病,是否可以延長醫療期?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6-03 10:20 來源 :福田區人力資源局
答: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明確,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疾病醫療期問題的復函》明確,如企業愿意繼續承擔超過醫療期的醫療責任,屬企業自主權,勞動保障部門不應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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