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歷史違建安全納管?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03-03 09:21來源 : 福田區規劃土地監察局
根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處理決定》第11條,經普查記錄的歷史違建,尚未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處理決定》和相關規定處理前,可以允許有條件臨時使用。歷史違建建設當事人或者管理人需要臨時使用的,應當向有關部門申請工程質量和消防安全檢驗;經工程質量和消防安全檢驗合格并符合地質安全條件的,可以按規定辦理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房屋租賃的相關手續。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違法建筑的處理辦法》第10條進一步明確:
區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轄區歷史違建的安全納管,符合安全納管要求的方可臨時使用。安全納管是指為消除安全隱患,改善生產和生活環境,對歷中違建的房屋結構、消防、地質災害等進行排查、整改和日常監管的活動。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違法建筑的處理辦法》第58條還明確,除產業類和公配類之外的歷史違建,可以參照《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違法建筑的處理辦法》開展安全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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