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生產建設項目不需要編報水土保持方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10-10 14:44 來源 :福田區水務局
答: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水土保持條例》(第三次修正)第十三條規定:生產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水土保持技術規范和標準以及本條例的規定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一)征占地面積不足一公頃且挖填土石方總量不足一萬立方米的;
(二)在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度的坡地上開墾種植農作物,開墾面積一公頃以下的;
(三)無新增建設用地的公路路面改造、養護等情形的;
(四)灘涂開發、圍海造地和碼頭建設未占用陸地且不在陸地上取土的;
(五)進行地質災害防治、土地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水土保持生態建設的;
(六)在水土保持方案已經批準并依法落實水土保持措施的開發區、工業園區內,開辦生產建設項目的;
(七)其他依法免予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的。
分期實施的建設項目,其征占地總面積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超過上述規定的,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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