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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田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田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01-07 11:36來源 : 福田區人民政府 信息索引號 : /2022-9505318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各單位,市駐區各單位:

        《福田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已經區政府八屆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福田區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8日

      福田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堅持和加強黨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全面領導,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省程序規定》)、《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福田區人民政府(以下稱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是指由區政府依照法定職權作出的對本行政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項:

        (一)制定有關改革發展、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產業結構調整、產業資金扶持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編制和修改有關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重要的總體規劃以及各專項規劃;

        (三)制定有關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保護利用、科技、教育、文化、衛生、人口、體育、就業、住房、生態環境保護、城市更新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區政府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包括以區政府為主立項的投資項目和區政府投資項目、以財政性資金或融資投資的重大項目、國有資產參與投資的項目等;

        (五)《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的或需要由區政府決定的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對前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規范性文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規定。執行上級既定決策部署、未加具貫徹意見轉發上級文件所作出的決策不適用本規定。區政府及部門內部管理事項、依法應當保密事項作出的決策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由區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各部門職責權限以及決策啟動情況組織編制,報區政府確定,經區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堅持科學、民主、依法、高效決策原則,適應本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七條  區政府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重大行政決策工作的統籌協調;區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重大行政決策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起草、論證、評估和決策執行等工作。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范圍或者應當在出臺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情況應當作為考核評價決策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重要內容,納入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作為法治政府建設年度督察的內容。

      第二章  決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節  決策啟動

        第十條  貫徹上級有關決議、決定,區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區政府領導召集的專題會議決定或區政府負責人提出的決策建議,由區政府辦公室按照區政府各工作部門的分工確定決策承辦部門。

        區政府各工作部門可根據部門職責和重點工作,向區政府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經區司法行政部門研究論證后列入年度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目錄,提出部門作為決策承辦部門;提出部門不是該事項主管部門的,區司法行政部門研究后報區政府確定決策承辦部門。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議案、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建議,經區政府辦公室研究論證確定議案、建議、提案等承辦部門,由該承辦部門依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研究論證是否啟動決策程序后,按照本條第二款程序報送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區政府書面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經區政府辦公室研究確定建議承辦部門,由該承辦部門依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研究論證是否啟動決策程序后,按照本條第二款程序報送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第十一條  向區政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應當提交書面建議書。書面建議書應具備《省程序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內容。書面建議承辦部門應及時與建議提出方溝通回復。

        第十二條  決策承辦部門負責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草案起草等工作。涉及專業領域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部門可以委托有關專家、專業研究機構或者社會組織起草,但決策承辦部門應當對決策草案負責。

        決策草案應當包含決策背景、決策依據、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實施主體、經費預算、決策后評估計劃等內容,并應當附有決策起草說明。

        起草決策草案,應當具有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并開展充分調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決策事項所涉及的有關情況。

        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應當擬訂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決策備選方案。

        第十三條  決策草案初審通過的,決策承辦部門應當向決策事項所涉及的各相關部門征求意見并做進一步修訂。

        決策承辦部門擬不采納其他部門反饋意見的,應當與提出意見的部門協商;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決策承辦部門應當向區政府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意見處理情況及理由。

        第二節  公眾參與

        第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的公眾參與,是指在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根據決策事項具體情況,對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對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事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五條  決策承辦部門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根據決策事項的性質類別、復雜程度、影響范圍、社會關注度、實施條件等因素,采取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書面征求意見、民意調查、問卷調查、座談會、聽證會、網絡平臺互動等方式聽取公眾意見。

        公眾可就決策事項草案提出意見和建議,也可以就擬決策事項提出其他決策方案。

        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部門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第十六條  決策承辦部門可以通過區政府網站、報紙、廣播電視、政務微博微信、政務公開專欄、現場展示等便于公眾知曉的形式,公開征求意見。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部門可以通過專家訪談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綜合考慮地域、職業、專業、受影響程度等因素,合理選擇征求意見對象。

        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征求公眾意見,需同步在福田政府在線公示。

        第十七條  公開征求意見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主要內容;

        (二)制定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具體說明,包括制定的理由、主要依據等;

        (三)公眾反饋意見的途徑、方式和時限;

        (四)依法應當公示或者決策承辦部門認為需要公示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有關部門職責的,決策承辦部門應當通過辦公系統或其他方式書面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反饋意見,并加蓋本部門公章。

        第十九條  決策承辦部門以民意調查方式聽取社會公眾意見的,可以采用現場征集、電話訪談、上門走訪、問卷等方式,并可以委托第三方調查研究機構開展民意調查工作。

        第二十條  決策承辦部門以發放調查問卷方式聽取社會公眾意見的,應當根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主要內容和措施等科學設計問卷內容和形式,同時根據影響范圍大小確定發放數量和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問卷回收率。

        第二十一條  決策承辦部門以座談會方式聽取社會公眾意見的,應當邀請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代表參加。

        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及其起草說明、召開座談會的時間、地點和主要內容應當至少提前3日通知參會人員。

        第二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深圳市行政聽證辦法》等規定舉行聽證會: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

        (二)編制重要規劃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三)教育、醫療等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

        (四)有關各方對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

        (五)行政機關認為應當舉行聽證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決策承辦部門應當及時對公眾意見和建議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采納合理意見和建議,完善決策草案;對有關意見未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在此基礎上形成聽取意見匯總表。

        決策承辦部門一般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公眾意見采納情況的匯總,并在福田政府在線公示或者以其他適當方式向公眾反饋。公眾意見數量較多或者涉及多部門的,可以適當延長反饋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公示聽取意見情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況;

        (二)收集的主要意見和建議;

        (三)對主要意見和建議的處理意見及理由。

        第二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草案修改后內容發生根本性變化的,決策承辦部門應當再次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三節  專家論證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的專家論證,是指通過常年聘請或者臨時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參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咨詢論證工作,對有關事項提出評審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七條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承辦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但決策事項涉及應急處置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和市、區政府認為不適宜進行專家咨詢論證的情形除外。

        決策承辦部門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可以采用咨詢會、論證會、書面咨詢意見或者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第三方專業研究機構出具論證報告等方式進行。

        決策承辦部門應當至少提前7日向專家、專業機構提供重大行政決策草案、起草說明、論證重點以及相關材料。

        第二十八條  決策承辦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選擇相應專業類別專家參與咨詢論證;咨詢論證事項涉及其他特殊專業的,可以聘請深圳市專家庫或者廣東省政府專家庫中的專家進行咨詢論證,也可以聘請專家庫以外的國內外專家參與咨詢論證。

        第二十九條  參加咨詢論證的專家應當由不少于7人的單數組成;涉及面廣、爭議性較強或者內容特別復雜、敏感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一般應當由11名以上單數專家參加咨詢論證。

        咨詢論證事項涉及多個不同專業領域的,應當按專業領域分別組成多個專家小組進行咨詢論證。

        專家論證小組成員協商推選或者由咨詢論證組織機構指定一名專家擔任專家論證小組組長。

        選擇專家、專業機構參加論證,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并實行利害關系人回避制度。

        第三十條  參與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的專家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學術造詣高,在相關專業領域具有相當的影響力和知名度,或者具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熟悉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標準;

        (二)具有較高的社會公信力,責任心強,能夠客觀、公正地提出咨詢論證意見;

        (三)熱心咨詢論證事業,在時間和精力上能夠保證參加咨詢論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參與咨詢論證的專家,一般論證下列內容:

        (一)決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科學性;

        (二)決策的經濟社會效益;

        (三)決策的執行條件;

        (四)決策可能面臨的社會穩定、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財政經濟、廉潔性、法律風險和技術風險等方面的問題;

        (五)決策實施后可能引發的問題及對策;

        (六)決策草案是否具有可行性以及相關修改建議;

        (七)決策的實施以及監督評價辦法;

        (八)其他必要因素研究及建議。

        第三十二條  專家咨詢論證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咨詢論證事項;

        (二)確定參與咨詢論證的專家;

        (三)向專家提供咨詢論證所需的相關材料;

        (四)組織咨詢論證;

        (五)聽取專家意見和建議;

        (六)將咨詢論證資料立卷歸檔。

        專家論證小組組長負責咨詢論證會議的主持,以及專家咨詢論證意見書的撰寫工作,并由參與咨詢論證會議的專家簽名確認;其余專家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不在意見書上簽名,但應當提交書面不同意見作為意見書的附件;已簽名專家也可以提交書面補充意見,作為意見書的附件。

        就同一決策事項成立多個不同專業的專家小組進行咨詢論證的,由咨詢論證組織機構對各專家小組提交的意見書進行匯總整理后形成專家咨詢論證綜合報告,并將各專家小組的意見書作為綜合報告的附件。

        第三十三條  專家在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并作出承諾:

        (一)獨立開展咨詢論證工作,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并對所發表意見的科學性負責;

        (二)依法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三)不得利用所獲得的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間接謀取利益;

        (四)不得以該重大行政決策論證專家身份從事商業活動;

        (五)未經咨詢單位授權,不得對外透露會議議程、出席會議人員、咨詢意見、討論內容、爭議問題等有關情況。

        第三十四條 決策承辦部門應當對專家和專業機構的論證意見歸類整理、研究論證,采納合理意見和建議,完善決策草案;對專家論證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并予以反饋。

        第四節  風險評估

        第三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可能對國家安全、政治安全、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等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決策機關指定的有關單位應當進行風險評估,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開展第三方評估。

        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等專項風險評估的決策事項,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按照相關規定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且情況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不作重復評估。

        第三十六條  開展風險評估,可以通過輿情跟蹤、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運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等方法,對決策實施的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

        開展風險評估,應當聽取有關部門的意見,形成風險評估報告,明確風險點、風險源,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

        第三十七條  風險評估應當按照制定評估工作方案、充分聽取意見、全面分析論證、確定風險可控程度、形成風險評估報告等程序進行。

        第三十八條  風險評估工作可以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情況進行整體評估,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僅對其中需要評估的內容進行評估。

        風險評估工作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決策的背景、目的及依據;

        (二)評估方法和評估依據;

        (三)各方意見及其采納情況;

        (四)決策可能引發的有關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經濟效益、負面輿情等方面風險;

        (五)風險評估結論和相應建議;

        (六)按照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三個風險等級制定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

        (七)其他有關內容。

        第三十九條  決策承辦部門完成風險評估工作后,應當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風險評估報告分為合法性評估、合理性評估、可行性評估、可控性評估、程序性評估,具體包括評估事項和評估過程、評估方法和評估依據、各方意見及其采納情況、決策可能引發的風險、風險等級、評估結論和對策建議、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等內容。

        第四十條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決策承辦部門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修改完善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充分揭示擬決策事項的風險等級,并根據評估結果制定風險防范預案、化解措施。

        經評估認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風險不可控的,不得作出決策;在采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后,應當由原風險評估主體再次進行評估,再次評估確保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

      第三章  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

        第一節  合法性審查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合法性審查,是指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在提請區政府集體討論前,由區司法行政部門對決策草案的內容、程序等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區政府集體討論。對國家、省或者市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第四十二條  決策承辦部門將重大行政決策提交區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之前,由其法制科室、法制專員、公職律師或法律顧問進行合法性初審,并出具審查意見。

        第四十三條  決策承辦部門提請合法性審查時,應通過協同辦公系統報送下列材料,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一)提起合法性審查的申請書(含區領導批示材料、會議紀要、具體承辦人員及聯系方式);

        (二)決策草案及其起草說明(應當包括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形成過程等);

        (三)決策事項涉及的職責權限、決策依據、決策內容和決策程序的合法性說明;

        (四)征求區各工作部門意見及采納情況;

        (五)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提出的主要意見以及研究采納情況等材料;

        (六)本部門合法性初審意見;

        (七)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包含公平競爭審查的有關情況;

        (八)決策承辦部門集體討論相關材料;

        (九)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區司法行政部門認為決策承辦部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限期補充。

        第四十四條  合法性審查一般采用書面審查形式,在審查過程中,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

        對法律關系較為復雜、疑難的或者區司法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召開聽證會、座談會、實地考察調研等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或者組織法律顧問、專家學者等進行法律論證。

        第四十五條  決策承辦部門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補充材料、征求意見、考察調研、論證咨詢的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時限內。

        第四十六條  區司法行政部門對重大決策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遵循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及時高效的原則進行,并可以對審查事項的合理性和適當性提出意見。

        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二)決策依據適用是否正確;

        (三)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四)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的規定;

        (五)決策草案是否與本部門原有的決策、規范性文件相協調、相銜接;

        (六)其他需要進行合法性審查的事項。

        第四十七條  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意見,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負責。

        決策承辦部門應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研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決策草案進行調整或者補充。決策承辦部門未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決策草案進行調整或者只是部分調整的,應當說明不調整或者部分調整的理由。

        第二節  集體討論和決策公布

        第四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經區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區政府全體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未經集體討論的,不得作出決策。

        第四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提交決策機關討論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提請決策機關討論決定的請示;

        (二)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三)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制定的法律依據和政策依據;

        (四)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程序的,同時報送社會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專家論證意見采納情況、風險評估報告等有關材料;

        (五)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同時提供公平競爭審查有關材料;

        (六)決策承辦單位集體討論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材料;

        (七)決策機關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出具的書面合法性審查意見;

        (八)其他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相關的材料。

        決策承辦單位提交的材料不齊全的,決策機關辦公機構應當要求決策承辦單位及時補齊。

        第五十條  報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審議程序按照《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工作規則》規定辦理;報請區政府全體會議審議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審議程序按照《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等規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  區政府辦公室、決策承辦部門、區司法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列席集體討論會議,必要時就該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第五十二條  區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區政府全體會議集體討論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時,會議組成人員在集體討論會議上應充分發表意見。

        根據行政首長負責制原則,參會的最高行政首長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最后發表意見,對決策草案作出通過、原則通過并適當修改、不予通過、再次討論決定或者暫緩決策等決定。

        行政首長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

        參加會議人員的意見、會議討論情況和決定應當如實予以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會議記錄應當妥善保存、備查。

        第五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參會最高行政首長應當決定不予通過或者暫不作出決定:

        (一)議題重要內容論證不充分或者有遺漏,需要重新組織論證的;

        (二)各方面意見分歧較大,需要進一步協商和協調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決定的情形。

        第五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區委請示報告。

        第五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通過后,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情形外,決策承辦部門應當通過《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公報》和福田政府在線等途徑及時公布。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決策承辦部門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五十六條  區政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將履行決策程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

        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檔案由決策承辦部門負責收集整理,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后,相關單位應當及時將決策過程中形成的相關材料送決策承辦部門。決策承辦部門在決策完成后30日內將所有決策檔案移交區司法行政部門統一歸檔。

      第四章  決策執行和實施后評估

        第五十七條  區政府應當根據法定職責明確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工作的部門(以下稱決策執行部門)。決策執行部門應當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確保執行的質量和進度,跟蹤執行效果,并向區政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

        決策執行部門應當每年至少1次通過區政府網站、政務公開專欄、現場展示等便于公眾知曉的形式向社會公布決策事項執行情況。

        第五十八條  區政府應當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其負責督察工作的機構可以采取跟蹤檢查、督促催辦等措施進行監督,并將決策執行部門辦理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情況納入目標管理和績效考評。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依法依規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執行工作進行監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依法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執行工作進行監督,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區政府或者決策執行部門對存在問題的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九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調整、中止或者終止執行。決策執行部門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等情形,確需調整、中止或者終止執行的,應當經區政府集體討論決定;情況緊急的,區政府行政首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但是必須記錄在案,再提交集體討論決定;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依法對重大行政決策作出調整、中止或者終止執行的,決策機關和決策執行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盡量避免或者減少不利影響。

        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政府可以組織決策后評估,并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部門:

        (一)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者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二)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四)區政府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承擔決策后評估工作的部門(以下稱決策評估部門)可以自行開展或者委托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以下稱受委托評估機構)開展決策后評估,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機構除外。

        開展決策后評估,應當注重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

        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按照成立評估小組、制訂評估方案、開展調查研究、形成評估報告的程序進行。

        第六十一條  決策后評估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決策實施的基本情況;

        (二)決策實施的成本與經濟社會效益分析;

        (三)社會公眾和決策利益相關主體的評價意見;

        (四)決策實施帶來的近期效果和長遠影響;

        (五)決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主要原因。

        第六十二條  決策后評估報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工作開展基本情況;

        (二)決策實施情況、目標實現程度等評估內容;

        (三)決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對策;

        (四)對決策事項延續、調整、中止或者終結的建議;

        (五)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三條  決策承辦部門根據決策后評估報告的建議擬對決策作出重大調整的,應報請區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決策機關違反本規定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決策機關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決策機關違反本規定造成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而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應當倒查責任,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對決策機關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策草案時,有關人員對嚴重失誤的決策表示不同意見的,按照規定減免責任。

        第六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決策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

        (二)在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序中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

        第六十六條  決策執行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決策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一)對決策機關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以及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決定,拒不執行、推諉執行或者拖延執行的;

        (二)執行中發現重大問題瞞報、謊報、漏報的。

        第六十七條  受委托的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違反職業道德或者本規定的,由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決策機關指定的有關單位、評估單位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機關應當取消其決策參與資格,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有關人員在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違反保密規定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作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十條  本規定由深圳市福田區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2年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施行期間法律法規及上級政策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并及時組織修訂本程序規定。《福田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福府規〔2016〕2號)、《福田區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實施辦法》(福府辦規〔2016〕5號)、《福田區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實施辦法》(福府辦規〔2016〕6號)、《福田區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實施辦法》(福府辦規〔2016〕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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