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明確外國人居留許可面談業務的通知通告(試行)
信息提供日期 : 2014-09-28 00:00來源 : 市公安局
自2013年11月1日外國人居留許可面談業務轉由市局出入境管理處外管科辦理后,整體業務運轉流暢,為進一步方便市民群眾、企業單位辦理此項業務,我處對相關事項進行了梳理完善,先將有關事項通知通告如下,請需辦理業務的市民群眾、企業單位遵照執行。
一、面談范圍
(一)首次在深辦理居留許可的外國籍申請人本人需接受面談;
(二)已辦理外地市居留許可,因工作、家庭等原因遷入深圳并在深圳換發居留許可的外籍申請人,需接受面談;
(三)已在深圳辦理了居留許可外籍申請人,因工作單位、居住地址發生變化,再續辦居留許可時,不需要面談,直接辦理居留許可延期。
(四)申請人不滿18周歲、已滿70周歲的不需要接受面談;申請人首次申辦居留許可時不滿18周歲,續辦時已滿18周歲的,不需要面談。
二、面談受理申請單位及地點。
深圳市公安局窗口綜合服務樓二樓大廳出入境管理處境外人員管理科205室。
三、面談預約取號
(一)外國人居留許可面談申請可以采取網上預約取號的形式,網上預約取號優先辦理。
(二)進行網上預約時,需在線填寫《居留許可面談記錄表》并打印,之后再按系統提示進行預約。前來現場辦理免談手續時,需提交在線填寫并打印的《居留許可面談記錄表》。
(三)預約成功后又取消的,該號段資源可以重復使用,有需要的市民群眾可登錄出入境便民網,瀏覽是否又重新放出的預約號并及時辦理預約手續。
(四)針對申請人所持入境簽證即將到期(即所持入境簽證在華停留期限5日(含)以內的,我處對居留許可面談網上預約開放特殊通道。該特殊通道每天可為1人簽證有效期5天以內的申請人提供面談預約。(若未滿足上述條件使用特殊預約通道的,我處將不受理該面談預約并拒發面談通知書,同時申請人所在企業的信譽等級也將受到影響)。使用特殊通道預約的方法參見本通告第三點第(一)項。
四、申請所需要材料。
辦理居留許可面談,申請人需按第三點第二項所要求提交《居留許可面談記錄表》(一式兩份),并按照不同居留事由交驗下列資料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一)就業類
1、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表;
2、護照資料頁、有效的工作(Z)簽證頁、入境驗訖章頁;
3、《外國人就業證》或《外國專家證》或《海上石油作業準證》或文化演出批文;在深外資企業代表處的外籍人員還需交驗《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代表證》;
4、境外人員體格檢查記錄驗證證明;
5、所就職的企業商事登記資料:包括工商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辦學許可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企業信用信息資料。
(二)親屬團聚類、私人事務類
1、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表;
2、護照資料頁、有效入境簽證頁、入境驗訖章頁;
3、親屬關系證明;
4、親屬證件(身份證、深圳長期居住證、護照及居留許可等);如外籍就業者家屬和外籍就業者本人同時申請面談的,還需提供外籍就業者的就業證或專家證原件;
5、境外人員體格檢查記錄驗證證明;
6、房產證(屬滿60周歲的外籍華人在深購房并辦理居留許可面談)。
(三)留學類
1、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表;
2、護照資料頁、有效入境簽證頁、入境驗訖章頁;
3、學校的錄取通知書原件、復印件或教育局批文;
4、JW202表黃色聯(大學生)或外籍學生就讀深圳中小學校申請表(中小學生);
5、境外人員體格檢查記錄驗證證明;
6、學校辦學許可證。
(四)記者類
1、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表;
2、護照首頁、有效的J1簽證頁、入境驗訖章頁;
3、《外國常駐記者證》;
4、境外人員體格檢查記錄驗證證明;
5、所就職的《外國常駐新聞機構證》。
五、審批和簽發
(一)面談通過,當場直接簽發《辦理外國人居留許可申請通知書》,申請人持此通知書、預約號及其他相關材料到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受理科(二樓受理大廳)直接辦理外國人居留許可。
(二)通過面談,發現存有問題、疑點或負責面談民警認為需要的,應將此次申請面談材料轉調查,并根據調查情況決定是否予以簽發《辦理外國人居留許可申請通知書》。
(三)經詢問,有不具備在華居留資格或有其他不適宜在華居留情況的,可以對其此次申請直接予以拒發《辦理外國人居留許可申請通知書》。
(四)對所作出的拒發決定,當事人可在7日內提出復核,復核經核查,符合辦理的,可予簽發《辦理外國人居留許可申請通知書》。
六、注意事項
(一)辦理外國人居留許可面談需由申請人本人到場辦理,所提供材料必須真實有效,嚴禁弄虛作假,一經發現,我處將不予簽發《居留許可面談通知書》。
(二)辦理外國人居留許可面談不允許由相關中介咨詢機構代辦,一經發現有上述情況,我處將不予簽發《居留許可面談通知書》。必要時,我處可以要求相關公司的辦證員提供相應的在職證明。
(三)民警可根據實際情況,要求申請人提供第四點以外所需的相關材料。
(四)本通知通告自2014年5月1日起實施,并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負責解釋。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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