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正式實施
信息提供日期 : 2015-06-16 00:00來源 : 區公安分局
《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15年6月1日正式實施,該《條例》是我市創新和完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一部重要法規?!稐l例》共分7章55條,對居住登記、居住證辦理、持證人權益、信息管理服務、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突出了“來深要登記,持證享權益”的立法理念。
在居住登記方面,我市首次以地方法規形式建立了申報義務人主動申報居住登記制度,凡為非深戶籍人員提供居所的申報義務人(包括單位或個人),都要依法向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機構主動申報非深戶籍人員居住登記信息,否則將面臨處罰。申報義務人發現其提供居所的非深戶籍人員及其同住人利用居所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未報告的,將依法受到處罰,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發出限制使用令,限制該居所出租、經營等使用功能,或者依法查封、責令停止使用,為公安機關依法加強人屋管理提供了重要執法依據。
在居住證辦理方面,明確了非深戶籍人員申領特區居住證,應當同時符合在我市具有合法穩定居所和合法穩定職業條件,即在我市居住登記連續滿12個月和參加社保連續滿12個月(或兩年內滿18個月),符合條件才能申領《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同時規定,對符合特區人才引進規定和正在我市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學歷(職業)教育的非深戶籍人員,只要在我市辦理居住登記的,可以直接申領居住證。居住證實行每年簽注制度,逾期不簽注則使用功能中止。居住證持證人可享受包括申請入戶在內的多項公共服務及便利。此外,為方便群眾辦事,市民可通過網絡辦理各項業務,更加簡便快捷。
目前,包括配套規定、系統建設在內的各項準備工作已準備就緒,普法宣傳工作正全面開展。警方提醒市民,按照《條例》規定,凡在6月1日仍有效的《深圳市居住證》、《深圳市臨時居住證》(以下簡稱“舊證”),可繼續使用12個月,期間符合《條例》辦證條件的,可免費申請換領新證;自6月1日起,各居住證受理點除辦理“舊證”補領、換領業務外,停止辦理“舊證”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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