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醫療保險不予償付的治療費用和其他費用名錄
信息提供日期 : 2017-09-13 16:07來源 : 福田區政府在線
一、治療項目類醫療費用
(一)各種器官或組織移植時,其購買器官源或組織源費用;
(二)除心臟瓣膜、人工晶體、人工關節之外的人工器官安裝和置換的費用;
(三)除腎臟、心臟瓣膜、角膜、骨、皮膚、血管、骨髓移植以外的器官和組織移植費用。器官和組織移植時供體的所有檢查和治療費;
(四)近視和斜視矯形術費用;
(五)戒煙、戒毒的費用;
(六)氣功療法、音樂療法(住院精神病人除外)、平衡醫學療法、營養療法和各種磁療等輔助性治療項目費用;
(七)人工肝治療;
(八)抗腫瘤細胞免疫療法※(如LAKE細胞治療等),體液免疫治療、基因治療。
二、其他醫療費用
(一)各種不孕(育)癥、性功能障礙、變性手術的診療項目費用;
(二)違反計劃生育的一切醫療費用,以及未婚患者的流產、引產、保胎、宮外孕、分娩等費用;
(三)住院期間使用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的自費藥品、自費診療項目和自費材料的費用;以及掛名住院、冒名住院、不符合入院標準等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住院病人應當出院而拒不出院,經醫療保險專家委員會鑒定后確定應當出院的,從確定出院之日起發生的一切醫療費用;或患者住院應由定點醫療機構記賬而不記賬,然后拿費用單據要求報銷的費用;
(五)因自殺、故意自傷、自殘(精神病除外)、打架、斗毆、酗酒、吸毒及其他違法亂紀等行為引起的一切費用;
(六)因他人侵害行為造成傷害的醫療費用;
(七)由于工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其他責任事故引發的診療項目費用;
(八)由上述第(五)、(六)、(七)項原因引起的一切后續治療費用;
(九)不符合市大型醫療設備檢查和治療項目管理辦法規定的費用;
(十)各種教學性、科研性和臨床驗證性的診療項目費用;
(十一)未經廣東省或深圳市衛生廳(局)、物價廳(局)、財政廳(局)正式批準的診療項目費用;
(十二)未向市社會保險機構辦理申報手續,或已申報但未得到市社會保險機構核準使用的各種檢查治療項目及醫院自制藥品的費用;
(十三)職工社會保險證生效之前或遺失但未掛失期間所發生的一切醫療費用;
(十四)國家、省、市社會保險機構和衛生主管部門有具體規定不列入報銷范圍的其他費用。
注:凡有上標※的項目指已納入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和服務設施范圍內的項目。
法律依據:《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就醫管理辦法》深勞社規【2008】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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