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有哪些情形?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10-17 16:05來源 : 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答:參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除本辦法第四十七條、四十八條規定情形外自購藥品的;
(二)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三)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四)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五)到國外、港、澳、臺就醫的;
(六)國家、廣東省及本市規定的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參保人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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