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法治宣傳教育系列活動 | 普法故事——戀愛期間的財物贈與,分手后是否可以要回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10-15 17:21來源 : 福田政府在線
一、案情簡介
王女士致電福田區婦聯,稱其與張先生交往1個月,期間張先生為王女士購買鞋子、包包等禮物,承擔了外出游玩等戀愛支出費用。一個月后,因兩人情感不合,王女士提出分手。不久后,王女士接到法院來電,法院稱其被張先生起訴,張先生要求王女士將戀愛期間為其花費的2萬元全部返還,王女士詢問是否需要返還該筆費用。
二、案件處置與法律分析
工作人員詳細了解情況后告知王女士,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轉移給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戀愛期間對于金額比較小的財物贈與,比如生日禮物、節日禮物、購置衣服包包、請客吃飯的費用,或者小金額的轉賬以及特殊節日的“520”“521”“1314”等金額的轉賬,一般屬于戀愛期間為培養感情的一般性贈與,受贈方接受后無需返還;如贈與財物較為貴重,如買房、買車或者大金額的轉賬,一般認為是以結婚或者維持戀愛關系為目的的贈與,屬于附條件贈與,當戀愛關系終結后,雙方共同生活或者締結婚姻關系的目的不能實現,可要求受贈方返還。 因此還需綜合張先生與王女士二人戀愛期間的長短、張先生支出的實際情況、二人的經濟收入情況以及雙方相互溝通的意思表示等情況來判斷張先生所主張的2萬元是否超出一般意義上戀愛男女之間正常交往范疇內的支出,是否需要全部返還。 三、閱讀延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百六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
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
(一)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
(二)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
(三)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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