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國內公民,想收養我弟的小孩應該怎么辦理?
信息提供日期 : 2015-10-30 00:00來源 : 區民政局
問:我是國內公民,想收養我弟的小孩應該怎么辦理?
答: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收養人必須具備無子女的條件,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在被收養人的生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縣民政部門。
收養人須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1)收養申請書;
(2)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3)結婚證(離婚者須提交離婚證件;喪偶者須提交相關證明);
(4)公證部門出具的收養人和送養人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親屬關系的公證書;
(5)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原件1份);
(6)收養人戶口所在地的街道或鄉(鎮)政府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情況的證明;
(7)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原件1份)。
送養人須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1)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2)結婚證(離婚者須提交離婚證件;喪偶者須提交相關證明);
(3)與戶口所在地的街道或鄉(鎮)政府計劃生育部門簽定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
被收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1)身份證和戶口簿;
(2)出生證或出生公證書;
(3)意愿書: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以上的,須提交本人愿意被收養的意愿書。
(4)指定醫院出具的身體檢查證明。
照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二寸合影照2張(4 x 6厘米),收養人、送養人一寸照片各1張,被收養人一寸照片2張,四寸全身照片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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