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深圳市福田區支持股份合作公司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1-08 17:09 來源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各單位,市駐區各單位:
《深圳市福田區支持股份合作公司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八屆6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深圳市福田區支持股份合作公司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積極推進福田區股份合作公司產業結構調整及產業優化升級,促進股份合作公司經濟可持續發展,完善股份合作經濟治理結構,精細化管理城中村,規范政府支持股份合作公司發展資金的管理,確保資金使用高效、透明、公正,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股份合作公司條例》,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福田區支持股份合作公司發展資金包括但不限于區股份合作公司消防及安全生產管理補助資金、區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補助資金、區鼓勵支持股份合作公司持續發展專項資金、區股份合作公司社會治安補助資金、區股份合作公司深埋綠化地補助資金等。
第三條 福田區支持股份合作公司發展資金支持對象為福田區轄區內原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改制組建的股份合作公司。
第四條 福田區支持股份合作公司發展資金的使用、管理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高效導向原則;旨在助推股份合作公司轉型升級,引導其多元化、差異化發展,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增強市場競爭力,精細管理城中村,實現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保值增值的目標。
第五條福田區支持股份合作公司發展資金來源于區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納入各資金主管部門年度預算,由各資金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二章 資金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福田區支持股份合作公司發展資金主管部門包括區民政局、區財政局(集體資產管理局)、區住房建設局、區應急管理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各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資金實施細則。
第七條區應急管理局為區股份合作公司消防及安全生產管理補助資金主管部門;區住房建設局為區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補助資金主管部門;區財政局(集體資產管理局)為區鼓勵支持股份合作公司持續發展專項資金、區股份合作公司社會治安補助資金主管部門;區民政局為區股份合作公司深埋綠化地補助資金主管部門。
第八條主管部門是福田區支持股份合作公司發展資金的責任管理部門,其職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負責制定本部門所涉及資金實施細則和申報指南,受理及審核股份合作公司申請,提出資金支持意見,處理質疑或投訴、解釋政策等;負責監管本部門所涉及支持資金使用情況,對股份合作公司的違法違約行為采取措施并依法追回支持資金。
(二)作為福田區支持股份合作公司發展資金預算主體,負責編制本部門所涉及支持資金預算,加強對支持資金的事前審批、事中監管、事后監管,對預算執行情況負責。
(三)負責把握福田區支持股份合作公司發展資金使用的政治方向,確保意識形態安全,加強廉潔合規治理體系建設。
第九條 區財政局、區審計局是資金的監管部門,其中:
(一)區財政局負責保障福田區支持股份合作公司發展資金需求,下達資金指標,組織實施財政監督,牽頭推進績效評價工作。
(二)區審計局負責依法依規對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條 各相關街道辦事處根據各資金實施細則規定,開展相關申報資料的初審工作。
第三章 資金申請、審批與撥付
第十一條 申請福田區支持股份合作公司發展資金的股份合作公司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上一自然年度至本年度申請之日,公司未發生群體性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社會治安事件、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且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成員未發生因工作引發的重大違法違紀事件;
(二)股份合作公司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府規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規章制度進行經營管理,未發生阻礙政府部門監管情形;
(三)具備正確政治方向和意識形態;
(四)財務狀況良好,具備償還能力,且最近三年無連續虧損記錄,資產負債率不超過行業警戒線,確保財政資金投入風險可控;
(五)不存在以下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相關規定的行為:
1.三年內因稅收、安全生產、環保、勞動、水電燃氣等方面存在重大違法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行政處罰;
2.申報材料有弄虛作假情況;
3.三年內存在違規申報使用政府資金、商業賄賂、不良信用記錄等情況;
4.其他不應予以資助的情形。
第十二條 本辦法中關于福田區支持股份合作公司發展資金的申報,原則上由各股份合作公司按各資金實施細則向各主管部門進行申報。
第十三條 各主管部門受理股份合作公司申請后,按照各資金實施細則進行資金審批及撥付。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獲得資金支持的股份合作公司,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及《財政部關于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通知》(財會〔2017〕15號)第九條的規定,對福田區支持股份合作公司發展資金進行專項核算和會計處理,并按各資金實施細則規定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股份合作公司獲得的支持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如發現以虛假項目騙取支持資金等事項,各主管部門應依法及時追回已核撥的財政資金,取消該股份合作公司下一年度享受資金支持的資格,并視情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主管部門負責把握區支持股份合作公司發展資金支持的政治方向,確保意識形態安全;接受支持資金的股份合作公司對資金使用的政治方向和意識形態負責。
第十七條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辦法中所涉及支持資金的使用,進行動態跟蹤指導、監管及績效管理,必要時聘請第三方專業中介機構,通過現場檢查、資料核查、座談調研、使用情況審計等方式,對獲得資金支持的股份合作公司進行日常監督,確保資金使用合法合規。
第十八條 對于在資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弄虛作假、以權謀私,造成重大損失的,主管部門、監管部門發現后應及時將問題線索移交區紀委監委,依法、依規、依紀追責問責。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福田區財政局(集體資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本區以往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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