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轉發〈廣東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政策解讀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07-24 15:56來源 :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一、背景及依據
為切實做好我市就業援助工作,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優化調整穩就業政策措施全力促發展惠民生的通知》(深府辦規〔2023〕7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粵人社規〔2023〕11號,以下簡稱《省認定辦法》)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轉發〈廣東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二、目標任務
提升我市就業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將符合條件的廣東省戶籍人員納入我市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及幫扶范圍。
三、主要調整內容
(一)擴大認定對象范圍,與省認定范圍保持一致
序號 | 廣東省認定范圍 (2023年修訂) | 深圳市認定范圍 (2013年-2023年) | 是否調整 | 調整理由 |
1 | 大齡失業人員 | 大齡失業 |
| 保持一致,無需調整。 |
2 | 殘疾人員 | 殘疾人 |
| 保持一致,無需調整。 |
3 |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 |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
| 保持一致,無需調整。 |
4 | 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 | “零就業家庭”人員(由參照認定調整為直接認定) |
| 我市現有群體,僅修改認定方式。 |
5 | 農村零轉移就業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人員 | 農村零轉移就業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人員(新增) | 是 | 與省文件保持一致。 |
6 | 失地農民 | 失地農民(新增) | 是 | 與省文件保持一致。 |
7 | 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人員 | 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人員(新增) | 是 | 與省文件保持一致。 |
8 | 戒毒康復人員 | 戒毒康復人員(新增) | 是 | 與省文件保持一致。 |
9 | 刑滿釋放人員 | 刑滿釋放人員(新增) | 是 | 與省文件保持一致。 |
10 | 精神障礙康復人員 | 精神障礙康復人員(新增) | 是 | 與省文件保持一致。 |
11 | 失業6個月以上的退役軍人 | 失業6個月以上的退役軍人(新增) | 是 | 與省文件保持一致。 |
12 | 需贍養患重大疾病直系親屬人員 | 供養患重大疾病的直系親屬 |
| 保持一致,無需調整。 |
13 | 無 | 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單親家庭(刪除) | 是 | 政策覆蓋面小,刪除后與省保持一致。 |
14 | 無 | 夫妻雙失業家庭(刪除) | 是 | 政策覆蓋面小,刪除后與省保持一致。 |
15 |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 | 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新增) | 是 | 兜底條款,與省文件保持一致。 |
同時,為貫徹落實上級文件精神,將符合條件的廣東省戶籍且常住地在深圳市的人員納入我市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范圍。
?。ǘ╆P于優化認定條件
按照《省認定辦法》規定,取消我市原認定條件中“已求職登記滿3個月且經努力仍未找到工作”的條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