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nèi)勞動者有什么合法權(quán)益?
信息提供日期 : 2015-09-23 00:00來源 : 福田區(qū)政府在線
問:試用期內(nèi)勞動者有什么合法權(quán)益?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wù)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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