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總公司安排到分公司工作,工作年限和補償金如何計算?
信息提供日期 : 2015-10-01 00:00來源 : 福田區政府在線
問題:被總公司安排到分公司工作,工作年限和補償金如何計算?
請問:我在總公司做銷售幾年了,單位現在由于人員分流,要把我安排到下屬的分公司,我的工作年限和補償金怎么計算?
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綜上,如果您是被安排到新單位工作,工作年限是合并計算的,請您及時收集關于工作調動的證明;如果所在的總公司按照您的工作年限支付了經濟補償金,那么日后分公司計算補償金時將不再計算您在總公司工作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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