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自愿下試用期可以任意延長嗎?
信息提供日期 : 2017-05-04 10:59來源 : 區人力資源局
問題:邱某與一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提出簽1年期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4個月,試用期內工資為1200元/月,此后按2400元/月計算。邱某考慮一時難以就業,為獲得該份工作就答應了。請問:邱某能反悔要求延長試用期期間的工資補償嗎?
解答:邱某有權要求公司支付延長的試用期期間的工資。
雖然《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即表面看來邱某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之后,無論出于何種情況,彼此都應當遵照執行,但事實并非如此,因為該規定針對的是合法的勞動合同來說,對違法的勞動合同則不得適用。而本案所涉試用期內容不僅違法,而且無效。《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鑒于邱某與公司所簽勞動合同的期限為1年,與之對應,邱某試用期只能是2個月;《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邱某與公司關于試用期的約定是違法的,雖然當時系自愿,但同樣沒有法律約束力,完全有權反悔。對類似本案所涉情形的處理,該法第八十三條指出:“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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