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的受案范圍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01-17 16:38來源 : 福田區政府在線
一、下列爭議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處理: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下列爭議作為人事爭議案件處理:
1.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2.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3.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4.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5.法律、法規規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人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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