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發放標準是?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09-18 15:58來源 : 福田區人力資源局
答:根據《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和《關于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等規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間,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統稱高溫作業),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用人單位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按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13.8元,每年6月至10月發放。高溫津貼屬于勞動報酬(工資)的組成部分,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支付高溫津貼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并不是可發可不發的“福利”。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該發而不發屬違法行為;未足額發放的,視為拖欠或克扣工資。
如果滿足發放條件,但單位沒有發放,勞動者可通過致電12333或者12345進行投訴舉報。用人單位違反《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規定,未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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