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所在地和勞動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適用哪里的最低工資標準?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01-22 17:01來源 : 福田區人力資源局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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