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會法律援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履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基本職責,規范深圳工會法律援助工作,發展和諧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會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職工、工會工作者和工會組織提供無償法律服務。
工會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的必要補充。
第三條 工會建立法律援助協作制度,各區總工會及其法律援助機構可以互相委托,協助辦理相關法律援助事項。
第四條 市總工會負責權益保障工作的部門指導、協調全市工會法律援助工作。各區總工會負責權益保障工作的部門指導、協調本區工會法律援助工作。
工會法律援助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業務指導。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 市、區總工會設立法律援助機構,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與律師事務所等機構合作,簽訂服務協議,具體開展工會法律援助工作。
街道總工會,社區、園區(樓宇)工聯會和有條件的企業工會可以設立法律服務工作站(點)。
工會設立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工會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單獨設立也可以和職工服務中心合署辦公,法律援助機構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由同級工會委派或者聘任。
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可以從下列人員中聘請:
(一)公職律師、專兼職勞動爭議調解員、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職業化工會工作者等工會法律工作者;
(二)法律專家、學者、律師等社會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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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范圍、形式和條件
第七條 工會法律援助的范圍:
(一)勞動爭議案件;
(二)因勞動權益涉及的職工人身權、民主權、財產權受到侵犯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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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M織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案件;
?。ㄎ澹┕J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工會法律援助的形式:
(一)普及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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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鷶M法律文書;
(四)參與協商、調解;
(五)仲裁、訴訟代理;
(六)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第九條 職工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工會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委托代理法律援助:
?。ㄒ唬﹦趧訝幾h仲裁、訴訟管轄地在深圳;
?。ǘ﹦趧訝幾h未超過仲裁、訴訟時效;
?。ㄈ┥姘笜说念~在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三倍以上;
(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低于深圳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職工,工會可提供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等法律服務。
申請認定工傷、請求工傷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進城務工人員申請支付勞動報酬的、工會工作者因履行職責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或工會組織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不受本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限制,但是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章 程序和實施
第十條 職工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工會法律援助機構提出。
工會工作者和工會組織申請工會法律援助應當向侵權行為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工會法律援助機構提出。
第十一條 職工申請工會法律援助機構代理勞動爭議仲裁、訴訟等法律服務,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矸葑C、工作證或者有關身份證明,代理申請的需提交有關代理證明;
?。ǘ┕べY支付憑證;
?。ㄈ┡c法律援助事項相關的材料(包括證明自身勞動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基本證據材料、所在用人單位工商登記信息、仲裁機構或者法院的立案受理通知書或者開庭通知等);
?。ㄋ模┕稍鷻C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工會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事項、理由和時間,并經本人簽字。
第十二條 工會工作者、工會組織申請工會法律援助機構參與協商、調解,代理仲裁、訴訟等法律服務,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分別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ぷ髡咚趩挝还蛘吖M織所在地方工會出具的情況證明或說明;
?。ǘ┡c法律援助事項相關的材料;
(三)工會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工會法律援助機構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按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由工會法律援助機構負責人簽署意見,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指派法律援助承辦人員,并通知申請人。
對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應當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
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工會法律援助機構對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等法律服務事項,應當即時辦理;復雜疑難的可以預約擇時辦理。
第十五條 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接受工會法律援助機構的管理和監督,依法承辦法律援助機構指定的援助事項,維護受援人合法權益。
工會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分類建立援助案件臺賬,載明案件名稱、受援人、案由、受理時間、承辦單位及人員、結案報告等基本事項。
第十六條 法律援助承辦人員在援助事項結案后,應當向工會法律援助機構提交結案報告。
結案報告包括案件分析、處理意見、處理結果等內容,經由承辦人員簽名并加蓋簽約單位公章后,依照相關制度規定報送法律援助機構。
第十七條 法律援助事項結案后,工會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按規定向承辦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費用。計費標準由市總工會參照政府法律援助民事案件辦案補貼標準制訂。
第十八條 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接受指派后,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延遲或者中止、終止辦理指定事項。
第十九條 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未按規定程序批準,不得以工會法律援助機構名義承辦案件。
第二十條 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收取受援人任何財物。
第五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工會法律援助工作經費來源:
(一)各級工會的專項撥款;
?。ǘ┥霞壒驼斦糜诶щy職工援助專項經費;
?。ㄈ┥鐣M織、企事業單位、職工群眾向工會法律援助事業捐贈的財產和經費;
(四)其他合法財產和經費來源。
第二十二條 工會法律援助工作經費重點列支以下項目:
?。ㄒ唬┞毠し稍鷻C構辦公費用;
?。ǘ┏修k法律援助人員的辦案費用;
?。ㄈ┡c律師事務所、律師簽約提供職工法律援助服務的費用;
?。ㄋ模╅_展法治宣傳費用;
?。ㄎ澹┓稍ぷ魅藛T培訓費用;
(六)承辦上級工會委托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所需費用;
?。ㄆ撸┰诜稍写_實需要承擔的其他相關費用。
第二十二條 工會法律援助工作經費,要單獨立帳,??顚S?,按照有關規定,接受上級和本級工會財務、經審、法律、保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總工會建立法律援助工作協調會議制度,采取定期通報、疑難案件研討、案件評估等方式,對工會法律援助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市、區總工會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訴查處制度,對受援人、企業工會或者相關單位的投訴,依照有關規定及時調查,并告知其查處結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來源:深圳市總工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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