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職工醫療互助保障計劃甲種版(2013年12月修訂)
第一條 保障對象
凡本省內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女性未滿55周歲、男性未滿60周歲的在職職工,身體健康,均可參加廣東省職工醫療互助保障計劃甲種版(以下簡稱本計劃)。
第二條 保障條件
尚未發現患有各種癌癥、慢性腎衰竭(尿毒癥)、顱內原發性腫瘤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心臟瓣膜置換手術、重大器官移植六類重大疾病的在職職工。
第三條 參保辦法
參加本計劃必須集體參保。要求參保單位須有60%以上的在職職工參加,且每個參保團體不少于10人(參保單位在職職工少于10人的必須是100%參加),參保手續由本單位工會辦理。
第四條 保障費和保障金額
每份保障費人民幣80元,保障金額為人民幣10000元,每個被保障人參保限額最高為5份,即保障金額最高為人民幣50000元(超出最高參保限額部分視作無效參保)。參保單位須根據實際情況,選定同一份數參保。保障費可由個人繳納,也可由工會及個人共同承擔。
第五條 保障期限
1.保障期限每期為三年。于繳納保障費并交齊符合要求參保材料后的次日零時起,至保障期滿日二十四時止。首次參保須執行180天的免責期。保障期限一經生效,無論是否享受保障金給付,不再退回保障費。
2.被保障人在每個保障期內只可參保一次,不得重復參保(重復參保的以首次參保為準,除此以外的視作無效參保)。
第六條 保障范圍
1.各種原發性癌癥: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的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癥,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生部“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于惡性腫瘤的疾病。
2.首次確診為癌癥且原發灶不明的轉移癌:指首次經組織病理學證實為轉移性惡性腫瘤而通過全面的檢查仍不能確定原發部位的惡性腫瘤。
3.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指因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地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療或施行腎移植手術。
4.顱內原發性腫瘤手術:指首次生長在顱腔內的良性腫瘤(不包括:垂體腺瘤、腦囊腫、肉芽腫、脊髓腫瘤和腦動、靜脈畸形瘤),并施行開顱摘除手術。
5.冠狀動脈旁路手術: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的血管旁路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并接受開胸冠狀動脈旁路手術(心臟支架植入術不在保障范圍內)。
6.心臟瓣膜置換手術:指接受開胸進行心臟瓣膜置換的手術。
7.重大器官移植:指接受腎臟、心臟、肝臟或骨髓移植。其他的器官或組織不屬于本計劃保障范圍。
第七條 保障責任
1.被保障人在保單生效之日起180天后,經廣東省內國家認定的市、縣級以上醫療機構(不包括康復醫院、療養院、聯合病房等類似醫療機構)首次確診患有本計劃所保障的七種重大疾病,并經住院治療者,可向所在單位工會提出申請,經單位工會審核后,由單位工會向廣東省職工保障互助會申請辦理給付手續。
2.被保障人患本計劃第六條所指一種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障金的給付以其中一種疾病為限,保障金一次性給付后,保障責任自行終止。
3.被保障人自被確診患有本計劃第六條所指的七種重大疾病之日起,超過一年不報案的,將視作自動放棄保障金的給付,保障責任自行終止。
4. 保障期滿后保障責任自行終止。
第八條 續保
1.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滿前30天內辦理續保手續的,可取消180天的免責期。保障期滿后辦理參保手續的視作首次參保,須執行180天的免責期。
2.續保時增加參保份數的,新增部分視作首次參保,須執行180天的免責期。
第九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廣東省職工保障互助會將不承擔給付保障金的責任:
1.被保障人在參保前曾患或已患本計劃第六條所指的七種重大疾病其中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疾病。
2.被保障人于保單生效之日起180天內被確診患有本計劃第六條所指的七種重大疾病。
3.被保障人在首次參保或續保時女性超過55周歲、男性超過60周歲(符合保障對象的職工除外)。
4.參保單位或被保障人有隱瞞病史、偽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種欺瞞、作弊行為。
5.被保障人因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核輻射所致本計劃第六條所指的七種重大疾病。
6.被保障人在廣東省境外醫療機構確診的。
7.醫療誤診。
發現有以上1~5項情況者,保障責任自行終止。
第十條 保障金的受領人
保障金由被保障人本人受領。若被保障人身故由指定受益人受領;無受益人時,按法定繼承順序受領。
第十一條 保障金的申請
1. 申請保障金須提供的材料
(1)有效的“投保單”及“會員名單”的復印件(續保的須提供上一個保障期的“投保單”和“會員名單”復印件)。
(2)被保障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3)《互助金申請表》(下載填寫后須單位蓋章及被保障人簽字)。
(4)被保障人同意廣東省職工保障互助會前往其所治療醫院查閱及復印病案的委托書。
(5)受領人的銀行卡或銀行活期存折戶名頁復印件。
(6)廣東省內國家認定的市、縣級醫院(不包括康復醫院、療養院、聯合病房等類似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入院記錄(住院記錄)、出院小結、手術報告、病理報告、血液檢驗等方法確診疾病的檢查檢驗報告單和本會認為必須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住院病歷復印件須加蓋醫務科或病案室印章)。
2.本會收到被保障人手續齊備的申請給付材料后,在30個工作日內經調查核實無誤后,給付或拒付保障金。若遇特殊情況則在90個工作日內予以解決。
第十二條 其它約定事項
1.為維護被保障人權益,本計劃隨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及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將進行適當調整。
2.本計劃二0一三年十二月修訂,自二0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3.對本計劃執行中有關內容發生爭議,由廣東省職工保障互助會管理委員會進行最終裁定。
廣東省職工保障互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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