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總工會法律援助制度
為充分發揮工會在社會化維權工作中的作用,規范工會法律援助工作,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全國總工會《工會法律援助辦法》及深圳市總工會《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法律援助的對象
(一)確有經濟困難的勞動爭議案件職工當事人;
(二)與勞動權益相關的其他權益受到侵犯的困難職工當事人;
(三)福田轄區內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工會組織;
(四)福田轄區內因履行職責而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工會工作者;
(五)福田轄區內的勞動模范。
二、法律援助的范圍
(一)各類勞動爭議;
(二)因勞動權益涉及的人身權、財產權與民主權;
(三)工會認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項。
三、工會法律援助的形式
(一)代理受援人參加勞動爭議仲裁(下稱“仲裁”)或勞動爭議訴訟(下稱“訴訟”)活動;
(二)處理勞動爭議非訴訟調解(下稱“調解”)工作;
(三)參與用人單位、區域、行業的集體談判;
(四)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四、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的困難職工當事人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或者與勞動權益有關的其他權益受到侵犯的,可以向區總工會申請法律援助。
(一) 當事人系工會會員;
(二) 用人單位所在地在深圳市福田區;
(三) 仲裁、訴訟案件管轄地在深圳市;
(四) 未超過仲裁、訴訟時效;
(五)涉案標的在五千元以上,且本人月工資收入低于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有較大社會影響,或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勞動爭議或與勞動爭議有關的爭議,且符合前條第(二)、(三)項規定,職工提出申請的,區總工會可以視具體情況提供法律援助。
五、法律援助的程序
區總工會權益保障部作為工會社會化維權的職能部門,負責法律援助的日常工作。
(一)申請
申請工會法律援助,應直接向區總工會權益保障部提出。或者各個職工維權法律服務點值班律師認為該當事人權益確受侵犯且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或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確有必要的,可將當事人的有關案件材料遞交區總工會權益保障部,并由區總工會進行審查從而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
職工申請法律援助的,應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并遞交有效身份證明如身份證、工會會員證、工作證等,以及區總工會法律服務或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勞動合同書、工資支付憑證等。
工會組織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遞交工會法人資格證書和工會法定代表人證書;與法律援助事項相關的材料以及工會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代理人代理申請的,應遞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二)審批
1、區總工會權益保障部工作人員接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在收到申請后五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決定;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報權益保障部部長及分管領導審批,并指派法律援助承辦人員,并通知申請人;
對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應當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
2、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及時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辦理
1、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由區總工會指派“情系職工”律師團的律師或工會法律工作者承辦,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接受指派后,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延遲或者中止、終止辦理指定事項。
2、法律援助案件的辦案人員,應依法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3、法律援助案件的代理費,由區總工會承擔,其余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四)結案
經調解、仲裁、訴訟的勞動爭議案件,承辦人員應自案件辦結后十五日內向區總工會提交下列案件材料:
1、仲裁申請書、起訴書、上訴狀或者答辯狀等法律文書復印件;
2、仲裁裁決書、判決書、調解書等法律文書復印件;
3、結案報告與集體談判報告,結案報告應包括案件分析、處理意見、處理結果等內容;
4、與所承辦的案件有關的其它材料。
六、法律援助承辦律師的權利義務、責任
(一)承辦律師應履行以下職責:
1、為受援人代寫調解書和仲裁、訴訟的法律文書;辦理仲裁、訴訟程序中的相關手續;
2、依法取證;
3、參加調解、仲裁、訴訟活動,履行代理責任;
4、在集體談判中,為受援人一方提供專業服務;
5、受援人就工會法律援助的仲裁、訴訟案件起訴、上訴、應訴的,承辦律師不論是否會得到區總工會的再委托,都應當主動提示受援人在法定期間內向法院遞交起訴書、上訴狀、答辯狀。
承辦律師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秉持職業操守,在委托授權范圍內開展工會法律援助工作。
(二)發現受援人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區總工會報告,并可建議區總工會終止對其提供的法律援助,或者做出其他處理:
1、以欺騙手段獲得法律援助的;
2、隱瞞案件重要事實,或者提供偽證、假證的;
3、未經區總工會同意,另行委托代理人的;
4、無法聯系,不能繼續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
5、其他終止法律援助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總工會可以解除法律援助委托;
1、受援人對承辦律師有三次以上(包括三次)有效投訴;
2、因承辦律師的過錯,損害區總工會、勞動者利益,或者導致其他嚴重后果的;
3、因承辦律師發生變更,導致法律援助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4、因法定事由可以解除委托的其他情形。
因涉前款規定,承辦律師應當自接到解除法律援助委托的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區總工會移交承辦案件的全部材料。
七、法律援助費用
(一)福田區總工會根據《聘請“情系職工”律師團成員協議書》的約定,代理仲裁或訴訟的,每個程序計付人民幣3000元;案情復雜、影響重大的,每個程序計付人民幣5000元;
(二)參與調處勞資糾紛或集體談判的,按參與程度、進度支付:
1、參與調處勞資糾紛或集體談判過程,但因談判陷入僵局或者其它原因,未調處或未簽訂集體合同的,按每天800元支付;
2、參與并完成調處勞資糾紛或集體談判的全部過程,
并解決勞資糾紛的或簽訂集體合同,每件支付人民幣3000-5000元。
八、其他
本工作制度由區總工會負責解釋。
附件:
附件一:法律援助流程圖
附件二:《困難職工法律援助申請表》
附件三:《工會工作者法律援助申請表》
附件四:《勞動模范援助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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