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知識
為了增強代表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積極性與主動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專門對代表的權利和義務作了明確的規定。
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1)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
(2)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等;
(3)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4)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
(5)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表決;
(6)獲得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所需的信息和各項保障;
(7)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規定,人大代表享有執行職務相適應的權利,同時承擔相應的義務。人大代表的權利和義務,體現在人大會議期間的工作和人大會議閉會期間的活動兩個方面。
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2)按時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做好會議期間的各項工作;
(3)積極參加閉會期間統一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等履職活動;
(4)認真參加履職學習,加強調查研究,不斷提高執行代表職務的能力;
(5)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6)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
(7)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人大代表權利的行使,都要遵循法定的程序,而人大代表義務的履行是屬于各個代表的。實踐中,人大代表的權利和義務也有交叉,體現了權利與義務、權利與責任的一致性。代表需要處理好行使權利與履行義務的關系,在行使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
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