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暫行辦法
時間 : 2014-03-04 00:00來源 : 區發展研究中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科學發展觀,建立健全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行政決策機制,提高政府行政決策能力,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國發〔2004〕10號)、《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印發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府辦〔2012〕37號)等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深圳市政府及其各部門、各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在審議決定下列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之前,應當按照本暫行辦法規定進行專家咨詢論證:
(一)涉及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規劃和政府重大建設項目等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二)國家、省、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應當進行專家咨詢論證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第三條 涉及民生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還應當依法事先向社會公布,開展社情民意調查、聽證及測驗等方式,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并通過適當途徑反饋。
納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聽證目錄的,還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聽證。
第四條 專家咨詢論證意見是行政機關討論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重要參考依據。按本辦法規定應當經過專家咨詢論證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在提交決策前組織專家咨詢論證。但決策事項涉及應急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和市、區政府認為不適宜進行專家咨詢論證的情形除外。
第五條 專家參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咨詢論證活動應當遵循科學、中立、客觀的原則,依法獨立進行。
專家在履行咨詢論證職責時,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勤勉盡責。
第六條 市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工作,由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或市政府指定的部門牽頭負責組織開展。已有明確職責分工或者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市政府部門和各區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工作由市政府部門和各區政府分別組織開展。
第七條 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負責建立和管理市政府行政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市政府部門和各區政府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建立專家庫,也可以直接使用市政府行政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鼓勵專家庫資源互通共享。
第二章 咨詢論證程序
第八條 咨詢論證可采取召開專家咨詢論證會議(包括網絡、視頻、電話會議)、專家提交咨詢論證書面意見或其他適當的方式進行。
第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工作采用專家咨詢論證會方式進行的,應當組成專家小組。專家小組應當由7名以上(含7名)的單數專家組成;涉及面較廣、爭議性較強或者內容特別復雜、敏感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有11名以上(含11名)單數專家參加咨詢論證。
組織專家進行咨詢論證,應當根據咨詢論證事項所涉及的專業從專家庫的相應專業類別中隨機挑選專家。
咨詢論證事項涉及多個不同專業領域的,應當按專業領域分別組成多個專家小組進行咨詢論證。
第十條 咨詢論證專家應當首先從本市專家庫或者省政府的專家庫中聘請。咨詢論證事項要求特殊的,可以聘請本市、本省專家庫以外的專家(包括境外專家)進行咨詢論證。
專家小組成員協商推選或者由咨詢論證組織機構指定一名專家擔任組長。
第十一條 參加咨詢論證的專家應當簽署專家承諾書。專家承諾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承諾有足夠的時間從事咨詢論證工作;
(二)承諾獨立地參與咨詢論證;
(三)承諾客觀、公正地發表咨詢論證意見;
(四)承諾對咨詢論證過程、事項和意見保密;
(五)承諾遵守法律、法規及本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
(六)咨詢論證組織機構認為應當承諾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專家曾經參與擬提交咨詢論證的決策事項研究工作的,或者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科學、中立、客觀地進行咨詢論證的,應當回避。
專家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應主動向咨詢論證組織機構提出回避申請。
專家應當對咨詢論證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承擔保密責任。
第十三條 草擬重大行政決策方案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為咨詢論證專家提供該決策方案的起草說明,包括該決策方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該決策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和風險評估等相關信息資料。
第十四條 參加咨詢論證的專家應當根據咨詢論證要求,從其所屬專業角度對重大決策方案的可行性及合理性提出咨詢論證意見,也可以針對重大決策方案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議。
重大決策方案涉及環境安全、公共安全等事項的,還應當有專家對該重大決策方案實施后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和風險進行評估。
第十五條 專家小組組長負責咨詢論證會議的主持,以及專家咨詢論證意見書(以下簡稱意見書)的撰寫工作。
意見書應該明確指出專家小組的結論性咨詢論證意見,并且充分反映專家小組各成員的意見。參與咨詢論證會議的專家應當在意見書上簽名。對意見書中的結論性意見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可以不在意見書上簽名,但應當提交書面不同意見作為意見書的附件。已簽名的專家也可以提交書面補充意見,作為意見書的附件。
第十六條 咨詢論證采用專家提交咨詢論證書面意見方式的,專家應當分別在咨詢論證組織機構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書面專家咨詢論證意見。專家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咨詢論證工作的,應當及時向咨詢論證組織機構提出延期申請,由咨詢論證組織機構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就同一決策事項成立多個不同專業的專家小組進行咨詢論證的,由咨詢論證組織機構對各專家小組提交的意見書進行匯總整理后形成專家咨詢論證綜合報告,并將各專家小組的意見書作為綜合報告的附件。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在決策時應當認真研究專家提出的咨詢論證意見和建議。
專家咨詢論證意見和建議的采納情況應當在決策會議記錄中說明。
第十九條 根據決策事項的性質,探索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咨詢論證的方式方法。具體辦法由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重大決策建議方案通過并實施后,實施機關應當按要求向決策機關反饋該重大決策的實施情況。
決策機關應當根據實施機關的反饋,對重大決策方案的實施效果進行評估,并且決定是否需要做出調整或者停止執行。
第三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不得因已經組織專家對決策事項進行咨詢論證而免除行政決策責任。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進行專家咨詢論證而沒有進行專家咨詢論證,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按照領導干部問責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專家在咨詢論證過程中弄虛作假、謀取私利、未能盡到保密義務、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或者存在其他嚴重違規情形的,應當將其行為記入有關專家誠信檔案中,取消其繼續擔任我市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專家的資格并從專家庫中除名;違規情節特別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專家咨詢論證活動中,采用不當、違法方式阻撓、干預專家咨詢論證活動,不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可以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相關工作細則。
市政府部門和各區政府可以結合本區、本部門實際,制定本區、本部門重大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實施細則。
市屬事業單位、政府法定機構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參照本暫行辦法開展重大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有關立法事項的專家咨詢論證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組織進行。
第二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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