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各醫療機構:
2022年7月1日,我局對深圳市福田區第二人民醫院進行監督檢查。經調查確認,該機構于2022年6月24日存在未嚴格檢查就診人員健康申報卡、首診醫生未按照疫情防控規定引導新冠肺炎“十大”癥狀患者至發熱門診就診、醫務人員未規范佩戴口罩和嚴格執行手衛生、未對候診區未佩戴口罩患者進行勸導、未及時對患者嘔吐物進行消毒處理的違法行為。該單位未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醫療機構應當確定專門的部門或者人員,承擔傳染病疫情報告、本單位的傳染病預防、控制以及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承擔醫療活動中與醫院感染有關的危險因素監測、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醫療廢物處置工作”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規定承擔本單位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醫院感染控制任務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的規定,我局決定對該機構作出通報批評和警告的行政處罰。
望各醫療機構引以為戒。特此通報。
深圳市福田區衛生健康局
2022年9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