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9日,又一例“婚前隱瞞艾滋病情,被法院裁定婚姻無效”的案子登上了熱搜。
2020年8月,小月通過相親結識了小杰,經過2年多的相處后,兩人于2023年2月14日登記結婚。但婚后不久,小月在無意翻找小杰的包時,發現了一種疑似治療艾滋的藥物。
經過小月的再三追問,小杰坦白了自己早于2021年8月就確診艾滋的秘密。小杰解釋說,自己一直服藥治療,體內病毒數量已經得到有效控制,按照U=U原則并不會通過性行為將艾滋傳染給小月,還希望和她繼續正常生活。但小月對于小杰的隱瞞深感震驚和失望,即便檢測結果證實自己真的未被感染,她也再無法接受這段婚姻帶來的傷害和不安。遂以小杰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為由,向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二人的婚姻。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小杰在婚前未如實告知自身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實,構成了對小月的重大隱瞞,最終判決撤銷二人的婚姻關系。
注:
①U=U即“持續檢測不出”=“不具有傳染性”,指的是,當艾滋感染者接受有效的抗逆轉錄病毒治療后,體內的病毒載量持續檢測不到(通常<200拷貝/毫升),則通過性行為傳播艾滋病毒的風險幾乎為零?。
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規定,艾滋病作為會影響結婚、生育的指定傳染病,屬于婚前應當如實告知另一方的重大疾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其他案例
我國艾友大多以中青年為主,他們中很多都有結婚的需求。他們想要結婚就要告訴對方病情,但告訴病情后又很少有人愿意與他們結婚。所以,有些人會和小杰一樣選擇隱瞞病情。
案例一: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梅隴人民法庭在2021年1月審理的案件
江某從與李某相親相戀到訂婚同居,一直都在隱瞞艾滋病情,直至李某懷孕、二人領證后才坦白。盡管兩人有感情甚至也有了孩子,李某還是在掙扎后決定終止妊娠并起訴撤銷婚姻。
案例二: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2024年1月審理的案件
2023年9月,小紅與小剛登記結婚。而后,小紅才知悉小剛早于2019年就已患有艾滋病的事實。最終,小紅也向法院起訴撤銷婚姻。
部分患者會咨詢:我病載好久都檢測不到了,可以無套嗎?U=U后,可以不用母嬰阻斷了嗎?雖然少有人會直接問“我病載檢測不到,不會傳染對方,結婚前可不可以不說病情”,但也很難不讓人聯想到“隱瞞病情”。
為何一定要告知?
從法律上講,艾滋患者的婚姻權益受法律保護,但同時也有將病情及時告知性伴的義務,不能為了保護艾滋患者的隱私權而侵害另一方的生命健康權。“一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可作為撤銷婚姻關系的法定事由”是民法典誠信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的體現。
從情感上講,隨著社會進步和觀念開放,婚姻需要的不只是感情,更需要彼此相互坦誠、相互忠實和相互尊重。而欺瞞,尤其是可能傷害對方的欺瞞,很傷感情,也很難讓婚姻長久。
從臨床上講,雖然一般艾滋感染者治療半年左右,體內的病毒就能降到200以下,就不會再通過性行為傳播給他人。但在臨床中,艾友檢測病載的次數有限,一次檢測并不能代表全年的病載都是檢測不到的,在此期間也可能出現耐藥或者病載的小范圍波動(病毒數量突然增長,后又自行降低),這就有傳播給他人的風險,還算是重大疾病。
雖然這樣的風險很低,但我們也不得不防。在不備孕的情況下還是建議使用安全套,備孕則需要進行母嬰阻斷。而這兩項無疑都需要雙方的配合。
(信息來源:紅楓灣關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