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衛健規〔2024〕3號
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健康中國戰略,推進健康深圳建設,加強我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管理,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全方位全周期保障居民健康,市衛生健康委、市財政局制定了《深圳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市衛生健康委
市財政局
2024年9月29日
深圳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健康中國戰略,推進健康深圳建設,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全方位全周期保障居民健康,根據《關于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逐步均等化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深圳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醫療衛生機構等按照國家規定的服務項目、服務對象和服務規范,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活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統籌全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管理工作。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轄區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按照本辦法規定確定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機構)。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市財政部門負責統籌安排國家、廣東省財政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區財政部門負責保障轄區內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并將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相關必要工作經費納入年度部門預算安排。
街道辦事處、社區工作站協助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
第四條 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要求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鼓勵社會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要求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各級各類專業公共衛生機構、計劃生育協會等按照各自職能承擔相關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業務指導、質量控制、統計分析和監督評價等工作。
第五條 本市常住居民按照本辦法規定免費享受相應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第二章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機構
第六條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機構應當與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簽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協議。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協議應當包括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機構的設置要求、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區域、目標任務、質量要求、結算方式和償付標準、違約責任和退出機制等內容,協議有效期為一年。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協議范本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制定。
第七條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以及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制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向居民免費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并如實將服務情況錄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信息系統。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信息系統,并接入深圳市社區健康服務信息平臺。
第八條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機構應當有專門負責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管理的責任部門,配備公共衛生專職管理人員,建立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并且符合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的開展相關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場地、人員、設備、資質等要求。
第九條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和協議約定與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結算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
第三章 服務對象管理
第十條 居民接受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應當到其健康管理服務單位或者居住地所在社區健康服務機構建立居民電子健康檔案。建立居民電子健康檔案時,居民應當按照要求出示居民身份證或者居住證、社保卡等有效證件,并如實提供個人基礎信息、個人基本健康信息。
居民可以自主選擇一家社區健康服務機構作為本人的健康管理服務單位,居民選擇的健康管理服務單位是其電子健康檔案的責任管理單位;居民未選擇健康管理服務單位的,由其居住地所在社區健康服務機構作為其電子健康檔案的責任管理單位。
居民電子健康檔案的責任管理單位發生變更時,遷入單位應當與遷出單位做好銜接,按照規定進行居民電子健康檔案的遷移,確保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連續性。
第十一條 居民電子健康檔案的責任管理單位應當為居民提供下列服務:
(一)建立、維護和管理居民電子健康檔案,核實居民填報的信息,跟蹤居民接受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情況,維護居民電子健康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
(二)根據國家、廣東省及我市要求開展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目錄、服務規范和居民的實際情況,為其提供個性化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清單以及接受服務的時間安排表。
第十二條 居民可以在其健康管理服務單位或者其他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機構接受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第十三條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機構應當建立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管理制度,依法依規處理居民電子健康檔案等信息,落實個人信息保護責任。
第四章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管理
第十四條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人均財政補助標準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不低于國家基礎標準擬定,報市政府審定,并按相關規定備案。
第十五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及時、全面、規范提交有關材料,申報中央財政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轉移支付補助資金。對下達我市的中央財政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轉移支付補助資金的分配、下達,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和廣東省下達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績效目標,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和各區實際常住居民數量,經科學測算后,向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下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績效目標和相關指標要求。
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完成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確定的工作目標、指標等需要以及轄區實際情況編制年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預算,納入年初部門預算安排,并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機構下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書和年度預算安排。
第十七條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嚴禁變更資金用途或者虛列財政支出,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每年對轄區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工作。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廣東省和本市有關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資金管理的規定,建立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財務制度和收支臺賬。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我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管理辦公室設在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業務指導、質量控制、統計分析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機構的設施設備、人員配置、技術資質、制度建設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加強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質量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開發和維護深圳市社區健康服務信息平臺,免費提供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機構使用。
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通過深圳市社區健康服務信息平臺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機構的工作情況實施在線監管。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要求,真實、準確地記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信息。
第二十條 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向社會公開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目錄、服務規范、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機構名單等。
第二十一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績效評價方案,每年對各區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工作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第二十二條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區財政部門每年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機構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情況進行區級績效考核,重點考核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機構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制度建設、資金管理、項目執行和效果、服務真實性、市民滿意度和健康水平提升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內部績效分配機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用于人員支出的部分應當按照參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醫務人員的工作量當量、工作當量補助標準、工作質量、滿意度等要素核定,體現多勞多得、優績優酬、獎勤罰懶,合理拉開差距。
第二十四條 年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績效評價中排名靠前的區,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在下一年度上級財政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分配時予以適當傾斜。
各區年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績效評價中排名前15%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機構,由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經費撥付時予以傾斜。
第二十五條 我市年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績效評價不達標的區,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約談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限期整改。
各區年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績效評價不合格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機構,由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機構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在經費撥付時予以扣減。
第二十六條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機構退出機制。
在績效評價中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機構,屬于政府辦的,由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追究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機構相關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必要時可以將該機構承擔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交由其他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機構負責;屬于社會辦的,由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與其簽訂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機構服務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區財政部門、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不予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機構撥付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或者扣減、全額追回已撥付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并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一)編造虛假居民電子健康檔案;
(二)編造虛假服務記錄;
(三)截留、擠占、挪用、變更項目資金用途,或者虛列財政支出騙取項目資金;
(四)違規向居民收取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費用;
(五)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造成醫療事故。
第二十八條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機構泄露居民個人隱私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是指一級醫院、鄉鎮衛生院、社區健康服務機構、門診部、中醫館、診所、醫務室、衛生所等。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