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重點 推進協商民主科學發展
發布時間:2014-06-18 00:00 來源:政協深圳市福田區委員會秦悅香
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我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協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機制,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提出要充分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這些重要論述,不僅科學回答了協商民主的本質屬性、制度架構、渠道內容和基本原則,而且進一步明確了人民政協在協商民主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賦予了人民政協更重大的責任和更光榮的使命,為我們進一步深化人民政協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提供了新的視角和方向。
結合基層政協實踐,我們認為,推進政協協商民主科學化應重視以下幾個方面:
積極爭取黨委重視。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政協協商民主體系,不斷豐富協商民主的實現渠道,加快協商民主的制度建設和制度創新,需要黨委統籌,政協、黨派團體協同一致開展工作。各級黨委應當更加自覺地增強協商意識和民主意識,主動協調安排并積極參加協商民主活動。要明確哪些重大決策的出臺、哪些重大項目的實施、哪些重要人事方案須經政協協商。按照黨委要“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的要求,將人民政協的協商民主納入黨委的議事規則和政府的工作規則,納入黨委政府日常辦文辦事程序,確保政協履職與黨委政府工作規則和程序的有效對接。真正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作用。
科學確定協商內容。一是協商內容必須緊緊圍繞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和重大事項。重大問題和重大事項的界定表述要明確和具體,只有這樣,才能充分體現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作用,政協協商民主才能找到“對接口”;二是協商內容必須圍繞本地區人民群眾普遍關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只有這樣,協商的最終成果才能切實促進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從而不斷夯實協商民主的群眾基礎和社會基礎;三是協商內容必須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任務,積極為黨委政府科學決策提供參考和支持,體現協商民主的實效性和必要性。
不斷健全協商制度。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是推動人民政協開展協商民主的重要保障。一是以制度的形式明確重大問題、重點工作和專題性問題的協商流程。黨委政府將需協商的內容確定后提前提交政協,政協按照協商內容組織實施,如:重大問題的協商,原則上由政協黨組牽頭組織;重點工作的協商,原則上由主席會牽頭組織;專題性問題的協商,原則上由各專委會牽頭組織。二是科學確定年度協商工作計劃時間。原則上年度協商計劃的制訂應該與政協全體會議同步,在全體會議上組織全體委員,就本年度的協商議題展開討論,使協商活動充分體現廣大政協委員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見建議。
努力完善協商機制。從工作程序看,政協協商民主機制應該包括四個方面:一是調查研究機制。重要的是調查研究隊伍的組建,特別是要明確成員間的分工,做到各負其責。二是決策之前的協商機制。決策之前的協商,在議題的選擇上,要注意與同級黨委政府的工作思路銜接起來;在時間的安排上,要保證在同級黨委政府作出決策之前做好相關調研,提出建設性意見建議。三是決策執行中的民主監督機制。監督機制需要注意的問題是,監督的內容、監督的人員以及監督的形式必須相適應,不同的監督內容要有相應的監督形式。四是決策完成以后的跟蹤機制。對協商成果進入決策的事項,黨委政府要確定實施的部門、實施的時間,要建立及時反饋的機制,以確保協商成果取得良好社會效益。
突出重點量力而行。人民政協不是權力機構,政協委員的意見建議沒有法律強制力。因此,人民政協的協商民主強調的是增進共識。要堅持盡力而為,把政協可以調動的一切有效資源和積極因素充分調動起來,并合理地發揮出去,引導廣大政協委員主動積極投身政協事業,做到知無不言,言無不盡。要堅持量力而行,充分考慮各個方面的客觀條件和因素,充分考慮政協的優勢特點,抓住重點問題和關鍵環節,進行深入分析研究,提出切實可行的對策建議。要堅持突出重點有所作為。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在開展協商活動時突出重點,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重大的、緊急的,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就應當主動先為、多為、快為。受到各種各樣的客觀原因,如政策、財力、環境等因素限制的問題,應加強與黨委政府的溝通,等條件成熟后繼續推動實施。
(作者系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政協主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