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區青少年活動中心章程
深圳市福田區青少年活動中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保障科學民主管理與依法依規運行有機統一,構建運行順暢、協同高效、充滿活力的事業單位現代治理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深圳市福田區青少年活動中心。
第三條本單位住所是深圳市福田區福保街道福民路123號福田區委大樓18樓1812房。
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核撥。
第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100萬元。
第六條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深圳市福田區委員會(以下簡稱“團區委”)。
第七條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團區委。
第八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深圳市福田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九條本單位的領導體制是在團區委的領導下,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本單位經相關程序研究討論的議題形成集體意見后,再提交至團區委書記會議研究決定作為決策形式。
第十條本單位的宗旨是促進青少年技能和素質的全面提升,引領青少年健康和諧地成長。
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包括:
(一)承辦全區青少年學生參加各種健康有益的校外活動;
(二)舉辦青少年文化、藝術、素質培訓;
(三)面向轄區內青工開展各種職業技能培訓及在職人員學歷繼續教育;
(四)對全區少先隊組織進行業務指導、策劃開展少先隊主題活動;
(五)與全國各地同行單位和相關機構建立信息交流網絡,為青少年及時提供各類培訓學習、文化交流、比賽展覽等方面的信息。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十二條團區委領導管理本單位黨建工作,按照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有關規定,推進黨建標準化和規范化建設,負責本單位黨員組織教育工作,具有領導核心地位和政治核心地位。本單位黨員推選工作和黨建工作經費等按照團區委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單位在團區委領導下,緊密圍繞黨的基本路線,指導、督促本單位落實重點工作任務,根據團區委黨支部安排,組織開展學習活動,會同行政領導班子共同做好本單位工作,充分發揮政治優勢、思想優勢和組織優勢,促進本單位事業發展。
第十四條本單位通過以下方式保證黨的全面領導:
(一)按照參與決策、推進發展、監督保障的要求,統籌推進黨建和業務工作雙融雙促,確保黨的全面領導;
(二)本單位受團區委領導,按照團區委書記會議議事規則,對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重大經費使用等問題進行討論和表決;
(三)團區委按照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有關規定,培養和發展本單位黨員,對本單位黨員干部按要求落實政治管理和考察工作。
第三章 舉辦單位
第十五條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權利:
(一)提出本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
(二)組建本單位管理層;
(三)提名或任免本單位的行政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
(四)批準管理層工作報告。
第十六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義務:
(一)監督本單位運行;
(二)組織指導本單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訂案),負責審核本單位章程草案及修訂案;
(三)本單位終止時,負責指導本單位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的人員、資產和債務處置工作;
(四)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其他義務。
第四章 管理層
第十七條本單位的黨建、干部人事、資產財務等方面的工作由團區委統一管理和指導,決策機構是團區委書記會議。本單位經相關程序研究討論的議題形成集體意見后,經團區委書記室同意后,再提交團區委書記會議研究審議。
第十八條 本單位決策機構的職責、產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議事規則:
(一)接受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二)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等日常業務管理;
(三)編制并組織實施經費預算等財務資產管理;
(四)工作人員管理;
(五)定期向舉辦單位匯報工作;
(六)負責籌建章程起草(修訂)組織,擬制本單位章程草案(修訂案);
(七)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舉辦單位交辦的各項任務;
(九)本單位終止時,負責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
(十)舉辦單位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行政負責人的產生方式和職權:本單位行政負責人為活動中心主任,由舉辦單位任免/聘任。
活動中心主任實行下列職權:
(一)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業務工作;
(二)管理本單位的日常事務;
(三)負責本單位的人事、財務、資產等管理;
(四)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本單位擬任法定代表人產生方式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產生。本單位中心主任擬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本單位不設內設機構,核定事業編制4名,雇員1名,單位領導職數1名。
第五章 服務對象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權利:
青少年對本單位提供的公益服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平等地享有本單位提供的場地服務、科技文娛活動、主題展覽、青少年素質教育活動和培訓等公益服務;在本單位提供的教育培訓活動中享有獲得公正評價的權利;對本單位、教職工侵犯其受教育權、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享有依法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的權利;享受本單位規定的政策優惠的權利;享有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本單位服務對象的義務:
青少年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相關行為規范要求;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和思想道德品質,自覺維護本單位教育環境和榮譽,愛護本單位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按時參加本單位的培訓和活動,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積極參加成果匯報和實踐活動;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參與管理的具體途徑、方式和運行機制:
保障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本單位運行;
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義務等;
職工代表大會為本單位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及有關職權;
服務對象依法有序參與民主監督,可通過相關渠道途徑反映需求、建議和意見。
第六章 業務運行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業務運行原則和辦法:
本單位的黨建、干部人事由團區委統一管理和指導。本單位承擔資產財務、業務運行、日常管理等具體實施工作。
第二十六條 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運行的具體措施包括:
(一)在團區委的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區委關于青少年工作的理論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二)開展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
(三)代表和維護青少年具體利益,為青少年服務,科學合理開設校外教育培訓活動;
(四)開展各類公益實踐活動。
第七章 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本單位國有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單位內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本單位執行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接受稅務、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等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財務管理體制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遵守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財經制度,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模式。
第三十條 本單位的人員(包括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和聘用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和使用的原則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遵守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財經制度執行;本單位接受捐贈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并根據宗旨和業務范圍使用;捐獻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按照捐獻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獻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事業單位宗旨和業務范圍的用途時,本單位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獻目的。
第三十二條本單位內部審計、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財政、稅務等審計監督制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遵守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財經制度執行。
第三十三條法定代表人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一)本單位章程,自章程核準(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自有或舉辦單位的信息平臺發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單位年度報告,應按照有關時限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
(三)其他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應當公開的信息。
第九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運行: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舉辦單位決定解散;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本單位自行決定解散并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的;
(五)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責令撤銷;
(六)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清算工作結束后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本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清晰明確,權利義務有承接單位的事業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簡易注銷登記:轉制為行政機構的;轉制為國有企業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銷事業單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條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單位主要職責經區機構編制部門調整的;
(四)舉辦單位認為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章程修改的草案應經舉辦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核準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于2023年6月28日經團區委書記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團區委。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2023年8月23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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