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區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關于《福田區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暫行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聽證會的聽證報告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3-26 09:23來源 : 福田區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
為保障社會各界、廣大市民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提高行政決策的科學性和透明度,更好地監督、完善相關政策文件的公平、公正及實用性,根據《深圳市行政聽證辦法》等有關規定,我局組織召開《福田區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暫行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聽證會,現將本次聽證會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聽證會前期準備情況
2026年2月26日,福田區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在福田政府在線網站發布聽證會公告,公布聽證議題、時間地點、聽證參加人申請及確定方式等事項。
2026年3月6日,根據聽證報名情況,福田區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在福田政府在線公布聽證會參加人員名單。
2026年3月19日,舉行《辦法》聽證會。
二、聽證會舉行情況
2026年3月19日14時30分,在深圳市福田區新天世紀商務中心A座4113福田區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大會議室舉行《辦法》聽證會。
本次聽證會應到13人,實到11人,福田區政協委員胡為民及企業、群眾代表王麗娟、陳一芊、歐陽群、洪瑞成、肖軍、陳少強、陳吉珠、郭志剛、盧浩、姚望出席會議,陳光濤、孫繼峰2人缺席。
本次聽證會由我局副局長盛小亮擔任主持人,梁瑋釗、陳彥為聽證組成員,李曉明擔任聽證陳述人,劉靜擔任書記員。
三、聽證會各方提出的問題及解答情況
(一)聽證陳述人對政策的介紹
《辦法》包括總則、授權管理、運營實施、附則,共五章37條。
此次修訂是對原辦法全面的系統性升級,核心優化體現在以下六大方面:一是權責界定更清晰,進一步明確實施機構、運營機構等各參與主體具體職責,有效避免職責交叉、管理缺位問題;二是操作流程更精細,對授權審批、數據使用、平臺合作、退出交接等關鍵環節逐項細化規范,大幅提升辦法實操性與執行力;三是監督管理更全面,構建事前嚴格準入、事中動態監管、事后閉環評估的全鏈條監管體系,將平臺合作方納入統一監管范疇;四是市場機制更健全,細化數據交易收益分配與價格管理規則,保障數據要素依法合規、有序流通;五是風險防控更嚴密,補充完善數據質量追溯、運營終止核查、廉政風險防范等安全保障措施,全面提升公共數據授權運營風險應對能力;六是合規管理更系統,構建以“主體信用合規”為核心評價標準,以“實施機構牽頭、多部門協同、運營主體負責”為責任架構,確保整個授權運營活動安全、有序運行。
(二)聽證參加人主要意見建議及反饋情況
1.關于運營期限、法人要求、收費標準等問題。聽證參與人提出,運營期限設定不超過2年與國家相關辦法不超過5年的規定不一致,是否予以調整;修訂版是否不再要求運營機構為獨立法人;第二十四條收費標準是否完善;第六條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是否僅需征得共享數據單位同意即可開展;第二十五條表述需優化;第二十七條內控審計主體應調整為運營機構、實施機構履行監管職責;第三十三條保護干部擔當作為的表述存在歧義,建議優化。
答復:運營期限沿用原辦法規定,因本《辦法》有效期為3年,發布后仍需開展運營機構遴選工作,為確保運營期限在《辦法》有效期內,故設定為2年;運營機構為法人組織的要求系落實上級文件要求;收費標準按上級規定核定上限,相關設計符合國家要求;公共數據共享標準依據國家規定相關表述確定;將對第二十五條表述作進一步優化;第二十七條相關內容修改為強化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的內控審計,后續同步完善表述;第三十三條相關內容修改為建立容錯機制。
2.關于批量審核機制、第三方資質等問題。聽證參與人提出,第十七條“一場景一清單一審定”是否設置批量審核機制;第二十條委托第三方開展相關工作是否有資質要求;收費標準是否有明確具體要求。
答復:合規預審工作優先保障數據安全,已引入監管沙盒機制,待主體信用合規體系建立完善后,將研究逐步放開批量審核;如需委托第三方開展安全評估,將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要求,遵循市場化原則遴選合作主體。
3.關于運營機構安全要求及流程合規管理問題。聽證參與人提出,第二十條應明確運營機構的安全管理要求;建議從流程、合規層面進一步完善管理辦法相關內容。
答復:第八條已明確運營機構的準入條件,其中包含安全管理相關要求;第四章第二十七條亦針對安全合規管理作出相應制度設計,相關要求已覆蓋。
4.關于合規評估報告、數據管理及個人信息處理問題。聽證參與人提出,第十八條要求公共數據產品上架前提供合規評估報告,若一個產品對應一份報告將增加運營成本;第二十條實施機構開展合規和安全評估,若數據未由實施機構掌握,評估工作是否必要,若發現問題如何解決,如何實現實施機構閉環管理;第二十三條涉及個人信息的表述,建議修改為具備個人信息處理的合法性基礎。
答復:合規評估報告可由運營機構自行出具,相關成本可控;相關數據由實施機構掌握,統一匯聚在福田區民意速辦和智慧城市建設中心;采納第二十三條相關修改建議,將對該條款表述予以完善。
5.關于上級示范文本明確化問題。聽證參與人提出,第十八條提及的“上級相關示范文本”需予以明確。
答復:該示范文本指國家數據局發布的相關合同示范文本,后續將在《辦法》中作出明確表述。
6.關于收益收繳及結構化數據交易問題。聽證參與人提出,第二十五條關于收益分配的提法可行,但行政單位如何收繳收益、是否具備收費權力;僅結構化數據具備交易價值,如何實現其市場化交易;如何進一步激發數據各參與方的積極性。
答復:相關收益將按照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要求,通過財政非稅收入方式收繳;當前我區正處于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探索階段,收益返還部分可覆蓋政府部門部分數據治理成本,后續將聯合財政部門共同探索完善收益分配機制,充分調動各參與方積極性。
7.關于信息披露、職責界定及條款銜接問題。聽證參與人提出,第五條實施機構信息披露要求,應按照國家數據局規定增加運營機構信息披露相關表述;第五條中“數據提供部門可提供”的表述易造成職責不清,建議刪除;第十一條應明確變更或終止“前后”十個工作日的具體指向;第十八條與第五條存在包含關系,建議厘清邏輯。
答復:將參照國家數據局相關要求,調整完善信息披露相關表述;考慮到公共數據并非全部可公開、可授權,將“可提供”修改為“納入授權范圍”;在第十一條中增加“后”字,明確時間節點指向;第五條為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總體要求,第十八條為具體運營環節的操作要求,二者邏輯清晰、不存在矛盾,維持原表述。
8.關于數據提供部門表述及收費標準細化問題。聽證參與人提出,修訂版弱化“數源部門”概念的考量;第二十四條運營機構設置上限收費標準,是否包含計費原則,是否有具體標準和規范。
答復:國務院《政務數據共享條例》第十九條提出“政務數據收集工作涉及多個政府部門的,政務數據共享主管部門應當明確牽頭收集的政府部門并將其作為數源部門”,第二十條等多處提出“數據提供部門”,可見“數源部門”和“數據提供部門”是兩個概念,本《辦法》所規定的應為“數據提供部門”;上限收費標準按照國家價格形成機制相關規定由實施機構制定,具體標準將根據國家要求動態調整,充分體現公共數據的公益屬性。
9.關于收益分配與價格機制銜接及數商評價問題。聽證參與人提出,第九條收益分配方式與價格機制的銜接方式是否予以明確;第三十一條是否將數商評價情況納入評估范圍。
答復:收益分配與價格機制的銜接要求將在合作協議中予以明確,《辦法》中不再作詳細表述,后續將配套出臺相關收益分配機制;數商包含平臺合作方和數據購買方,第三十一條已明確運營機構需對平臺合作方定期開展成效評估,相關要求已覆蓋。
10.關于衍生產品權屬及協議提前終止損失界定問題。聽證參與人提出,衍生開發產品的權屬應設置前置規定;第三十二條協議提前終止的規定中,若平臺合作方合規用數,因運營機構違規等行為導致協議提前終止,期間產生的損失如何界定。
答復:采納衍生產品權屬相關建議,將在運營機構遴選條件中明確衍生開發產品的權屬要求;平臺合作方的相關損失界定及處理方式,將在合作協議中予以明確約定。
(三)聽證組意見
聽證組認為《福田區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暫行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總體合理、可行。
專此報告。
福田區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
2026年3月26日









"i福田"小程序
幸福福田公眾號
福田政務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