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園嶺街道辦2013年度法治政府建設考評自評分
信息提供日期 : 2013-10-16 00:00來源 : 園嶺街道辦事處
福田區園嶺街道辦2013年度法治政府建設考評自評分
總得分:9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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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指標 |
二級指標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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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規范建設情況 |
1.1本年度,按照要求開展政府合同規范專項工作的實施。(權重為該項總分的20%)。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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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年度,開展前置法律審查工作的情況,對涉及重大民生事項規范性文件草案,按照法定要求進行專家咨詢論證、征求部門意見、公開聽證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權重為該項總分的20%)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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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本年度,按法定程序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規范性文件草案。(權重為該項總分的20%)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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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年度,政府部門制定、修改的規范性文件草案按規定提請區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未經審查通過的不得發布施行;審查通過的部門規范性文件通過規定的載體按規定時間予以公布。(權重為該項總分的20%)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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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本年度,對本單位的行政處罰事項、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相應條文進行梳理。對其中具有自由裁量權的行政處罰事項,以公正合法為原則,注重處罰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根據執法的實際情況和需求,自行擬定自由裁量標準(權重為該項總分的20%)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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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學民主決策情況 |
2.1 本年度,制定了重大行政決策規則和程序。(注:重大行政決策包括: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行政決策事項;2、編制重要規劃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決策事項;3、教育、醫療等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決策事項;4、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行政決策事項。)(權重為該項總分的20%)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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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本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先向社會公布,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并通過適當途徑反饋或者公布意見采納情況及其理由。(權重為該項總分的1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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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本年度,根據《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對應當組織聽證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必須組織聽證,聽證率達到100%。(權重為該項總分的1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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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本年度,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提交政府常務會議或部門行政首長辦公會議審議之前,由區政府法制機構或部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權重為該項總分的20%)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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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本年度,做出重大行政決策,事前進行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評估,未經風險評估不予決策。(權重為該項總分的20%)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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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本年度,重大行政決策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部門領導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權重為該項總分的20%)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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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機構職責法定化和規范化情況 |
3.1本年度,區政府部門,對其內設機構、下屬單位的設立、撤銷或者調整,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不得私自違規操作(權重為該項總分的30%)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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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本年度,區政府部門之間的職責劃分明顯交叉、沖突、缺位發生職責爭議的,當事部門應立即協商解決、協調未果的,應立即提交區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解決。(權重為該項總分的30%)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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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本年度,各行政執法主體嚴格按照《深圳市行政執法主體公告管理規定》要求,實施執法活動。行政執法主體發生分立、合并、名稱變更、執法依據變更、執法職責和權限變更情形的,應當在規定該情形的法律、法規、規章或正式文件生效日后15個工作日,按照規定重新提請審查和公告。(權重為該項總分的20%)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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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本年度,本部門行政服務、行政審批及其他對外行政管理事項全部按規定對外公布。(權重為該項總分的20%)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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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規范行政處罰和強制等執法的情況 |
4.1做好行政執法主體公告工作,規范行政執法委托。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落實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權重為該項總分的25%) |
不屬于本單位職能范圍內的考核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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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梳理執法依據、界定執法職能、分解執法職權,建立崗位責任制度,將執法職權分解到具體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明確執法職權運行各環節的責任機構(崗位)。(權重為該項總分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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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制定執法程序規范,細化執法流程、設定執法環節,統一制定執法文書。建立行政執法的告知、聽證、法制審查和集體討論等制度。(權重為該項總分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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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健全行政處罰案卷歸檔制度,組織對本系統所屬行政執法主體開展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活動。(權重為該項總分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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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情況 |
5.1 本年度,存在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有關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履行法定職責的;2具體行政行為被變更的;3、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的;4、具體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的。(權重為該項總分的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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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本年度,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勝訴率(含撤訴案件)不低于85%。(權重為該項總分的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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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本年度,嚴格執行《深圳市福田區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工作暫行規定》,被告或委托代理人出庭應訴率達到100%;參加行政訴訟案件的代理人員中,至少有一名為本單位工作人員。(權重為該項總分的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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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本年度,嚴格執行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生效判決和裁定。(權重為該項總分的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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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本年度,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機關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決定。(權重為該項總分的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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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政監督情況 |
6.1本年度,是否建立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并形成相應工作機制;是否按規定開展了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權重為該項總分的20%)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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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本年度,向區政府報告本單位依法行政工作情況。(各有關部門,行政執法部門權重為該項總分的40%,行政執法部門權重為該項總分的50%)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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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本年度,認真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建議或提案,按時辦結率100%。(各有關部門,行政執法部門權重為該項總分的40%,行政執法部門權重為該項總分的50%)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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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治思維培養和依法行政能力建設情況 |
7.1制定年度領導干部法制學習計劃,本年度法制學習活動不少于2次,每次參加法制學習活動人數不低于應參加人數的80%。(權重為該項總分的50%)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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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制定本部門在編工作人員年度學法計劃,本年度參加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學法講座不少于2次.全年參加過學法講座的人員不低于總數的95%。(權重為該項總分的50%)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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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普法情況 |
該項由區普法辦提供具體內容或另行發文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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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加分項目 |
9.1 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或者專項法制工作成績突出,獲省部級以上機關表彰獎勵,或者被省部級以上機關評定為先進單位、示范單位的;依法行政工作或者專項法制工作被省部級以上機關作為典型經驗予以介紹推廣的;依法行政工作或者專項法制工作被省級以上主要新聞媒體作為典型經驗予以宣傳報道或人民群眾給予高度評價的。(權重為該項總分的2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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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規范性文件實施一年后,按法定要求對其執行效果進行評估并公布評估結果的。(權重為該項總分的4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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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行政首長或分管領導親自出庭應訴行政案件達50%以上或年度超過5宗且參加庭審應訴均勝訴的。(權重為該項總分的40%) |
0 |
備注:
1、每一個二級指標的具體分值為該部門對應的一級指標總分值與該二級指標權重比例的乘積,例如:該部門制度規范建設總分值為15分,則該部門對應的1.1項要求分值為3分;總分值為25分,則該部門對應的1.1項要求分值為5;
2、各單位應按照考評指標框架的具體項目進行自評并形成報告,對不屬于本單位職能范圍內的考核項目,請于自評報告進行說明,經考核小組確認,該項目考核以滿分計入總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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